王春东受贿索贿 400余万被判10年

日期:11-16
索贿王春东受贿

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刘佳张余武)自己买花梨、沉香制品,他要求别人付款;家里急用钱他跟别人索要20万;在森林抚育项目招标,红树林种植和生态修复工程等招标中,他以权谋私,受贿索贿共计人民币428.28万元、港币40万元。近日,海南一中院判决原海南省林业厅副厅长王春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90万元。

2004年至2017年期间,王春东先后任海南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中心副主任、主任,海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以及海南省林业厅副厅长、副巡视员。

2015年11月,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对抱由镇、志仲镇、千家镇国家公益林区共4万亩森林抚育项目进行招标。在王春东的帮助下,海南汇某公司中标该项目。公司股东牟某志先后送给王春东35万元。该公司多次在王春东的照顾下中标森林抚育项目。

2012年,王春东在海口购买花梨、沉香制品共计10万元。他打电话给欧某平,要帮忙支付款项。欧某平为方便以后承揽林业方面的工程,爽快地支付了。王春东后以家里急用钱为名,向欧某平索要20万元,欧某平没有拒绝。

此外,王春东还在森林抚育项目招标、森林旅游项目审批上,先后多次收受多个公司和个体经营者财物共计人民币243.28万元,港币40万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王春东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28万元、港币40万元,依法作出判决,对退缴的赃款366.6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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