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舒城一男子赵某为了实施盗窃犯罪,通过伪装、蹲守、尾随、砸车窗等方法,盗窃现金70000元。11月12日,赵某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赵某本为一秃顶男子,为盗窃财物,给自己安装了假发。今年8月2日上午,赵某驾驶踏板摩托车从六安市裕安区至舒城县城关镇,并在舒城县梅河路与春秋路交叉口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门前蹲守,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1时许,王某手持现金从中国建设银行走出,并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离开,赵某见状,即驾驶摩托车尾随王某至城关镇“鼓楼新城”小区地下车库,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王某轿车右前窗玻璃砸碎,窃取车内现金70000元。王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8月6日晚,赵某在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金陵御都小区门口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住处查获被盗现金17600元后发还被害人,另赵某及其家人归还被害人王某现金32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赵某所盗窃的19500元尚未退赔被害人,依法责令被告人赵某将此款退赔被害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