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项目易主原公司代表败诉 专家:判决不顾事实

日期:11-10
德天青海公司

原标题:青海海西亿元天然气输配项目“腾挪”背后

一个亿元天然气输配项目,在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意外身亡后出现变故,并引发多起诉讼,至今难以了断。

□本社记者 赵锋 □余晖

一个招商引资的天然气输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车祸身亡,原股东及继承人遂委托原法定代表人妻姐管理该公司。然而,被引入的管理者随后通过运作,将原项目公司的相关资产转至其新成立的公司。

“发现项目及资产被侵占后,我们紧急采取了一系列维权手段,并且引发了多场诉讼。”近日,上述天然气输配项目原公司代表刘昌成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认为,该案在案涉争议焦点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权属问题上,完全不顾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因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使理直的一方权益受到侵害,而理屈的一方当事人获得非法利益。

项目“腾挪”易主

2000年,青海省海西州原计划委员会推出当地一个民生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德令哈市天然气输配项目,吸引了诸多投资人的目光。

投资人刘昌君,遂根据海西州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德令哈天然气输配工程开发等项目的批复》,由刘昌君、汤建忠等人以实物出资方式,登记注册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德天公司),介入上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该公司法人为刘昌君,占公司投入资本44%,刘真有占26%,汤建忠占10%,青海民生投资有限公司占10%。

此后,德天公司对德令哈天然气输配项目进行了前期申请、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并与四川化建、咸阳燃工等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建设合同,组织该公司管网建设与运营。

2001年7月31日,刘昌君及妻子管红霞不幸车祸身亡。

2001年8月4日,刘昌君的法定继承人刘昌成等出具委托书,委托刘昌君的妻姐管玉霞全权处理公司一切业务及事务;8月16日,德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管玉霞;12月12日,德天公司的股东一栏出现了管玉霞、管玉霞的母亲杨秀兰及原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郑天禄的名字。

2002年8月14日,发现公司股权结构突然变化的刘昌成等人出具了终止委托书,终止了对管玉霞的委托,并要求管玉霞交回公司公章及管理权。

然而,此时的管玉霞却拒绝交权,并于2003年2月以管玉霞个人的名义,举报德天公司原股东虚假出资。由此,德令哈市工商局吊销了德天公司营业执照。而此前的2002年6月,由德天公司运作的德令哈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已经竣工,并于同年9月开始运营。

德天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该公司天然气建设资产及经营权却一直被管玉霞占有。2003年7月,管玉霞与杨秀兰、郑天禄、马军等人成立了一家叫德令哈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正和公司),用于继续建设运营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气输配工程。

随后,正和公司向海西州德令哈市政府出具承诺函及保证书,承诺“对德天公司所遗留的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德天公司原股东出资将在3个月内清算退出”。不过,承诺书及保证书中,并未提及上述天然气管网工程的所有权问题,而德天公司原股东出资清算退出一事,也至今未完成。

同期,管玉霞还以上述承诺书及保证书,获得了德令哈市发展计划局的“关于青海德令哈正和天然气公司的立项批复”,对原德天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天然气管网建设及运营项目进行运营。

至此,管玉霞将原德天公司的优质项目完全腾挪到了正和公司名下。

迷雾一般的判决

2003年,由西宁海信联合会计事务所向德天公司股东代表出具的一份西海会审字2003第097号审计报告书显示,截至2002年12月31日,德天公司总资产1990.2万元,总负债1496万元,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94.2万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青海省高院)在2004年作出的一份生效判决也认定: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对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气管网和设备的资产占有、使用、收益。

据刘昌成的说法,“管网”投入使用后每年净收益500-1000万元。

为了依法讨回被侵占的资产及利润,2006年4月,德天公司原股东之一的刘昌成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定成立德天公司清算组。在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续后,德天公司清算组取得了公章,并发布公告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然而,清算组在多次联系管玉霞及正和公司时,遭到正和公司总经理马某殴打驱赶,清算工作停滞不前。由此,还造成刘昌成被打致轻伤,马某亦被判刑。

2008年8月,德天公司清算组将涉嫌非法侵占公司股权、财产的管玉霞等4人起诉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西州中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原告公司住所,返还其侵占原告的所有资产,返还其侵占的全部经营利润等,并赔偿原告200万元经济损失。该案因证据不足,原告撤诉。

2009年3月,德天公司再次向海西州中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在举证期间,德天公司代理律师因当时未找到主审法官,便以邮递方式将证据及保全证据申请、财产查封申请、会计审计鉴定申请等提交法院,并在立案庭进行了登记。但该案主审法院以未收到相关资料为由,拒绝采取保全措施,也未查封被告财产等。

由此,海西州中院判决称:德天公司在庭审中未能举证,属举证不能,遂驳回德天公司清算组的诉讼请求。

然而,同一法院的(2006)西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中却认定,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对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气管网和设备的资产占有、使用、收益。该管网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德天公司。况且,在青海省高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2004)青民一终字第50号认定: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对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气管网和设备的资产占有、使用、收益。

2010年5月,刘昌成等不服上述判决,并上诉至青海省高院。该案开庭后,法院确定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正和公司是否非法侵占了德天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其对德令哈地区天然气管网的经营权是否应当返还;正和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侵占的自2001年8月以来至今的全部经营利润及利息等。

但是该院作出的2010青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经查,海西州中院及本院关于天然气管网工程款的生效判决中,并未确认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所有权人,故德天公司清算组关于此节的上述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

不过,在海西州中院及青海省高院对上述天然气管网工程款纠纷案中,两级法院明确载明“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对原德天公司的天然气管网和设备的资产占有、使用、收益。”

2012年,德天公司以管玉霞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青海省公安厅报案,随后,该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进行查处。然而,管玉霞职务侵占的公司在侦查过程中成了正和公司,最后,德令哈市检察院以决定不予起诉而告终。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出具的一份裁定书裁定,正和公司没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所有权,却没有支持德天公司的主张返还资产的诉讼请求。

2014年,德天公司清算组不服最高法院的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法学专家:该案事实认定错误

201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5)1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在抗诉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归属问题认定错误;原审判决以德天公司清算中未经提交证据为由,对德天公司清算组主张正和公司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就德天公司清算组主张正和公司及其股东返还财产自2001年8月至今的全部经营利润和孳息的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当。

2016年3月15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抗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海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11月28日,青海省高院以不便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最高法对该案指定管辖。

2018年4月13日,最高法以2016最高法民辖44号裁定书作出裁定,该案由最高法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认为:德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2年取得了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所有权,而正和公司直至2003年才成立。成立在后的正和公司要想取得案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权属,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可是,正和公司既非交付对价转让取得,又非通过赠与而无偿获得;如果该设施主张为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对价且应合理,主张取得时效则德天公司一直在主张权利,所以既不构成善意取得,也不构成时效取得。因此,正和公司不会取得该设施的权属,该设施的权属应当属于德天公司。

被抗诉而再审的(2010)青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也就是案涉争议焦点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权属问题上,完全不顾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因而导致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使理直的一方权益受到侵害,而理屈的一方当事人获得非法利益。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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