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贷款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7月30日、8月3日、8月8日,被告人姜某趁同住室友毛某不备,使用其手机通过毛某的支付宝向某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信托有限公司三次申请经营性贷款共计2万元,收款账户为毛某的甲银行卡账户(账户名毛某,尾号8212)。后姜某又以毛某的名义新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毛某的上述甲银行卡账户和乙银行卡(账户名毛某,尾号2757),再将贷款充值到该支付宝,最后将该贷款转移用于挥霍。同年8月18日1时33分、19日1时8分、18分,姜某使用其注册的上述支付宝三次消费共计1198元,付款银行为毛某的乙银行卡账户。
同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进贤县某宾馆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8月27日,姜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