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放车辆 发生事故需担责

日期:11-05
原告被告事故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06060元,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2200元。

2017年8月,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张某临时停放的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与张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即被送往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出院后,林某被鉴定机构评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林某将货车司机张某及该车承保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驾驶普通摩托车与同方向由被告张某临时停放的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对其事故责任认定采信交警部分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张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606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按50%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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