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引反思,东莞交通部门:无论何时司机先要确保乘客安全

日期:11-05
万州坠江公交车

▲11月1日,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 新华社发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由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新华社发

东莞交通部门发文加强公交驾驶员培训教育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立即引起广大市民热议。公交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确实会碰到乘客辱骂或殴打。专家表示,如果公交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跟乘客还击打架,那么就已经触犯了刑法;如果公交车司机把车停下,再跟乘客打架,同样涉嫌犯罪。

那么公交车司机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办?东莞交通部门表示,应对类似情况,公交司机应在确保车上乘客安全后再报警处理。

交通部门:

加强公交司机培训教育

11月2日,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交通运输分局和各公交企业进一步加强公交驾驶员培训教育。

通知通报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原因并分析了这一事故中驾驶员的行为不妥之处——乘客刘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同类事故发生,通知要求全市各公交企业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切实提升驾驶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与此同时,通知也提醒全市公交车司机:各企业应提醒驾驶员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应在确保车上乘客安全后再报警处理。

律师说法:

司机首先要保证乘客安全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结果引发广泛讨论,遇到类似情况,公交车司机应该怎么做?乘客又该怎么做?公交车司机遇到乘客的攻击,能还手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司机在开车时不能采取危险的方法跟人打架,因此本案司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此案定性时是考虑了刑法的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机和乘客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互殴,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案中已经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则触犯了刑法的一百一十五条。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此罪名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交车司机开车过程中不能还手,那么可以把车停好以后,再还手吗?

对此,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司机如果把车停下来跟乘客互殴,则是涉嫌触犯了滋事类的罪名或者故意伤害罪。在该起案件中,司机在开车途中和乘客争执甚至遭殴打,但不能还手,因为他这时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而是一名公交车司机,最重要是先要保证乘客安全然后再保证自己的安全。(记者 冯欢)

/延伸阅读/

案例1:男子错过站点怒拽司机被判两年

公交车行驶途中,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的事,东莞也曾发生。

2017年9月16日8时许,男子樊某在大朗镇汽车站乘坐3路公交车到竹山村路口。当公交车行驶至大朗镇巷头村业丰酒店红绿灯路段时,樊某因公交车没有报站导致其错过站点而对公交车司机胡某某不满,与司机发生争执。

后樊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上前拽住司机的衣领,致司机紧急刹车,进而导致乘坐该公交车的乘客李女士等人跌倒受伤。后司机报警,樊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樊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李女士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18年3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樊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女子因投币矛盾拉扯司机致3车相撞

2016年10月30日上午,东莞巴士L3路驾驶员朱建春驾驶车辆行驶至常平镇红荔侨苑站时,一对候车的母子正好上车,女乘客(母亲)向投币箱投了12元。驾驶员朱师傅看了一下票价显示器显示的是7元,提醒说女乘客还差2元票款,希望其补齐票款。女乘客不愿意补票款,朱师傅坚持要求其按规定补票,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女乘客的儿子见状再投了2元。

随后,车辆行驶至电信大厦附近时,票价显示器显示为6元,女乘客冲到朱师傅面前,质问他为什么显示器上显示的是6元。随后女乘客对朱师傅进行拉扯,导致朱师傅无法专注驾驶,追尾撞向前方的小轿车,小轿车司机也措手不及,再追尾849路公交车,事故造成3车连环相撞。事发后,朱师傅马上向公司汇报,并拔打了110报警,该名女乘客被派出所带走协助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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