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冷面哥”不做“吃瓜群众”

日期:11-05
司乘人员冷面乘客

武汉晚报讯(记者汪甦通讯员刘英华)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引人深思,女乘客与司机激烈争吵互殴致车辆失控。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武汉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由于驾驶员、乘客及时处置得当,将危机化险为夷。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4日,市文明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出倡议:共创和谐交通环境,争做遵德守法市民。

倡议书分三大内容: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争做维护公共文明的驾驶人;遵守公共交通规则,争做牢记规则意识的乘车人;遵守社会公德规范,争做遵德守法的武汉人。

倡议强调,城市公共交通是反映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共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家庭、整个社会的幸福、安定与和谐。公共安全需要社会公众一起维护,对于突发的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绝对不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否则自己也可能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倡议书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争做维护公共文明的驾驶人。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驾驶员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理念,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章程,自觉抵制危险驾驶行为,遵章驾驶,文明行车,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追逐竞驶、不超速驾驶、不开隐患车、不开霸王车、不开赌气车;自觉践行“日行一善”,善待乘客,热情服务,及时提醒广大乘客文明乘车、文明礼让、有序上下,不做“冷面哥”;自觉礼让人车,不急停急刹、不随意变道、不争逼抢行,自觉杜绝开车玩手机、不系安全带、不按道行驶、随意停靠上下乘客等交通陋习;自觉学习安全驾驶专业技能,切实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遵守公共交通规则,争做牢记规则意识的乘车人。每一名乘客要牢固树立安全出行意识,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共交通乘坐规则,以积极、乐观、向善、包容的心态,尊重、善待司乘人员,主动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和劝导;不强制向司乘人员提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和不法行为,不借故辱骂、殴打司乘人员;不断提升自身道德修养,自觉抵制不文明陋习,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出行环境,带头礼让他人,文明排队,到站(点)下车,带头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违法吸烟、随地吐痰、抛洒垃圾,带头从自身做起,不发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增强规则意识、牢记公共安全知识与法律规则。

三、遵守社会公德规范,争做遵德守法的武汉人。每个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主动传播文明风尚,切实维护城市形象,坚持传递友善,带头传承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积极配合司乘人员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抢占、霸占座位,高声喧哗、追逐打闹等影响行车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安全观,积极宣传交通法规,主动参与文明出行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文明礼让理念,勇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敢于同侵害司乘人员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遇到应急突发事件不置身事外、不冷漠旁观、不做“吃瓜群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传递文明之美、收获道德力量。

武汉市相关条例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乘客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和停车,不得辱骂、殴打驾驶员、乘务员。为确保公共交通安全,《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乘客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车辆及车站设施,侮辱、殴打、伤害司乘人员和其他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第五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时不得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司机闲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随意要求停车上下;乘客如违反乘坐规则,司乘人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车站、码头、车船设施及服务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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