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该《条例》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当中对如何做好公祭活动保障和公祭设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划定政府职责和公众义务,如何关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如何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资料图/视觉中国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都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公祭仪式上,南京上空警报长鸣一分钟。
此次制定的《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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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悼念活动或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规定,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
南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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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多项行为被禁止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条例》授权南京市人民政府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管理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及周边建设项目的用途、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造型、色彩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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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等;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等;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丛葬地的管理,《条例》规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南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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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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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
纳入南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人。
本次立法设计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其中提到:南京市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条例》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提出了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其中明确,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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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共青团中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