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割伤自己 诬告陷害他人

日期:11-02
诬告砀山县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10月25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诬告陷害罪案件,三被告人均被判处了刑罚。

2017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于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于某某纠集王某某、路某某等人在砀山县唐寨镇十字路口,与刘某某、郑某、高某等人发生冲突互相殴打,路某某持钢板将高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伤情为轻微伤。高某被打住院治疗后,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于某甲、路某某等人共同商议,由路某某用玻璃将于某某的胳膊划伤,由于伤口未达到18cm,于某甲又通过熟人安排医生给于某某二次延长伤口,经法医鉴定于某某伤情为轻伤。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于某甲等人均向砀山县公安局反映于某某的伤是高某造成的,致使砀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于某甲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诬告陷害罪。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砀山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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