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法院开庭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11-01
绩溪县绩溪林木

安徽法院网讯 10月25日上午,绩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程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了宣判。该案由绩溪检察院检察长陈绍君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绩溪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审模式,院长辛先海担任审判长。绩溪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绩溪法院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妇联委代表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程某从农户手中购买了位于绩溪县多处山场林木,后以雇佣他人或承包给他人的方式进行采伐作业,采伐过程中,存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证采伐的行为。绩溪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程某立案侦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程某滥伐林木共计259株,立木蓄积27.148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17.647立方米。侦查完毕后,绩溪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程某滥伐林木后对环境资源和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是否产生影响、产生什么影响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当庭表示愿补种树木、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的进行采伐,以保障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产量。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采伐林木27.1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程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某系初犯、偶犯,综合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程某滥伐林木且部分为退耕还林地林木,使森林生态系统自受到损害之日至恢复原状期限间服务功能受损或丧失,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保领域专家根据砍伐区演替的时代特征和周边环境状况折算出经济损失并出具评估意见书,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该评估意见书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30.28元,上缴国库;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年内在滥伐区域补种一级苗木288株,并进行抚育,确保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赔偿因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5521.29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绩溪县森林公安局、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绩溪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依法打击了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庭审不仅通过法院公众开放日形式邀请了各方代表旁听庭审,同时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向广大网民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告诫社会公众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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