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借款时,都会立借据作为凭证。但总有些不良份子凭借其长期诉讼经验的积累,在出具借款凭证或形成借款依据时,会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自己的卑劣技巧,让对方陷入自己设计的借贷陷进。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恶意隐瞒借款真相、企图多取他人款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借款人因一笔借款却被骗出具了两张借条,差点吃了大亏。
2015年10月,被告张某因需向原告李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月利率3%,随即原告李某便向被告张某银行转账支付15万元。此后,张某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每月均按期向李某偿还借款利息。2017年8月借款到期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清偿借款本金及拖欠的利息,因资金困难张某无钱偿还,在李某的要求下,张某重新向李某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5万元,月利息2%,利息从2016年9月起计付。”;另一张借条除借款金额为6万元外,其余内容与前一张借条相同。之后,张某仍然没有偿还借款,李某便依据两张借条,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张某否认借款21万元,并称当初只借到15万元,李某找他还款时,因没有钱还,就重新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另由于之前拖欠部分利息,双方进行结算后应李某要求才又出具一张为6万元借条,但此张借条中并未载明系拖欠的利息款,想到两张借条是对之前两笔借款的重新确认,李某当时虽有异议但却不以为然。但现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发现两张借条的利息系重复计算,这样自己将承担更多的还款义务。为此,被告张某在庭审中举示了之前的借条复印件和银行转账依据等。
为查明事实,大足法院法官在庭审中认真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对两张借条形成的时间、经过、支付方式、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进行详细询问,最终发现被告陈述情况与案件事实更为相符,而原告的陈述存在漏洞,第二张借条涉及的很多借款细节言语不详,前后矛盾,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法院认为,对于一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在按照李某的说法,一张借条是对之前借款事实的重新确认,一张是重新向被告出借的款项。但为何第二笔借款发生时是2017年8月,但借款利息的起诉时间却是2016年9月,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故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向李某借款的金额为15万元。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和潜在风险,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注重借贷事实的真实、合法性,特别是在借款协议中应该尽量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同时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以及银行转账等证据,尽量留存,偿还借款后应及时收回或销毁借据,保留好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