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宾馆内抢劫卖淫女获刑三年九个月

日期:10-31
卖淫女被害人水果刀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8月18日下午13时46分许,被告人余某登记入住南昌市西湖区一酒店房间。当晚7时许,余某看到房内有招嫖“小卡片”后,打电话给“小卡片”上面的联系人,商定好价钱后等待卖淫女上门服务。等待期间,余某临时起意意图抢劫卖淫女,于是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和布条。当晚10时许,当卖淫女被害人胡某进入房间后,余某使用布条将被害人双手反绑,用布条封住被害人的嘴巴让其无法叫喊,并使用水果刀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在获取被害人微信支付密码后通过微信扫一扫的方式将被害人3000元人民币转账给自己。上述所抢钱款被余某挥霍一空。

2018年8月21日11时许,民警将余某抓获,并从余某处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布条等物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持械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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