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遇事往往不能冷静对待,容易意气用事,也因此酿成了许多人间悲剧。10月29,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计8070.72元。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许某是同村村民又是邻居。同为女性理应柔情似水,宽于待人。然而,两个生性强悍的女人,为一点邻里琐事常常是“针尖对麦芒”互相争斗,虽然是邻居却成了剑拔弩张的冤家对头。
2017年10月7日8时50分许,在界首市光武镇苗桥行政村大张庄,被害人许某与丈夫张某在家门口路边整理废旧塑料,被告人李某驾驶电瓶车从此处经过。俗话说:“仇人见面分外眼红。”李某与许某又因旧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期间,李某乘许某不备从自己的电瓶车上拿出一把菜刀砍向许某,致许某左胳膊受伤。行凶后,后李某驾驶电瓶车逃离。经鉴定,许某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廊坊市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北史家务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多次因辱骂、殴打被害人许某而受到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又因生活琐事殴打被害人许某致其轻伤,且有持械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