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几经转手后发生交通事故,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前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实际所有人赔偿受害人死亡产生的损失38万余元。
2016年10月2日,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船形山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彭某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彭某各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颜某原系被告王某所驾驶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和使用人。被告颜某以旧换新将该摩托车卖给案外人龙某并交付该车行驶证,几经转卖至被告王某手中,期间均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该车登记所有人仍为被告颜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颜某为摩托车的登记车主,虽该车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且逾期未年检,但从查明的事实和市场交易习惯来看,该车多次转让时受让人均进行了检验,可证明该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时也未提及车辆本身性能问题,亦可以反映出该车性能不存在问题,应不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事故发生时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系被告王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告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