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8月21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废止《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2年11月14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3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