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036元予以追缴,还返被害人。
2018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一墙之隔的被害人朱某家,并将监控设备线剪断后,盗取金耳环一对。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耳环价值1036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属坦白,且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