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一男子骗取贷款获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日期:10-25
安义贷款被告人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件,认定被告人万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万某某退赔江西安义某银行98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与万某生、熊某永组成联保小组,向江西安义某银行申请联保贷款额度1960万元。同年3月19日,银行经审查批复同意对万某某、万某生、熊某永最高授信保证贷款分别为980万元、 580万元、400万元,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为取得贷款,被告人万某某向江西安义某银行提供一份由万某安假冒熊某国签名的向熊某国购买铝型材620吨、合同总价款1302万元的虚假合同及其他贷款所需材料。2015年3月20日,江西安义某银行与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生、熊某永分别签订《联保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960万元,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借款金额为98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流转。当日,江西安义某银行向被告人万某某发放了为期一年(自 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的贷款98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万某某将980万元全部转入由万某安实际控制的熊某国在江西安义某银行的账户,被告人万某某除让万某安转了20万元给其妻子王某珍外,其余960万元用于偿还万某珍、万某安等人欠款。

2016年3月10日,贷款即将到期,被告人万某某通过“过桥”公司拆借270万元,用于归还江西安义某银行980万元贷款。此后,为取得新的贷款,当日万某某即向银行提供一份由自己假冒外甥周某斌签名向周某斌购买铝型材的虚假合同,骗取江西安义某银行发放为期一年(自 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的贷款270万元。贷款发放后,万某某将270万元全部受托支付转入由自己实际控制的周某斌账户,并将270万元用于归还2015年的贷款。之后,被告人万某某继续向银行提供自己假冒外甥周某斌签名向周某斌购买铝型材的虚假合同的方法,于2016年3月11日、14日和15日,先后三次骗取江西安义某银行分别发放贷款290万元、240万元、180万元,合计710万元用于归还2015年的剩余贷款。至此,被告人万某某利用将银行新贷款出来的资金归还旧贷款的方式,将2015年的贷款转贷一次,骗取江西安义某银行贷款共计98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万某某因生意严重亏损,每笔贷款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后即未再偿还任何利息及本金,造成江西安义某银行98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2017年11月20日,江西安义某银行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称万某某涉嫌骗取贷款。同年12月13日,万某某向安义县公安局供述了用虚假购销合同贷款的事实。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万某某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980万元无能力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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