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帮朋友一个“小忙”泄露报警人信息,苏州一辅警被判刑一年
身为警务辅助人员,在没有相应职权的情形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报警人手机号码信息,损害国家机关权威以及公众信赖利益的同时,还导致报警人与被报警人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一人重伤。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12月的一天深夜,正在值班的李某接到了朋友赵某的一通电话——“我开的棋牌室被人举报了,说有人赌博,警察都来了。你赶紧帮我查查是谁干的!”很快,一张显示有两条报警记录的照片就传到了赵某的手机上。
“我收到一看,是对着电脑屏幕拍摄的一个操作界面的图片,应该是110接报警平台,没有显示人名,但是号码我一下子就认出来,是沈某的。”据赵某在庭审时陈述,其中一条报警记录就是举报其开设棋牌室赌博,电话号码一目了然。嗣后,赵某联系沈某讨要说法时,二人发生激烈肢体冲突,沈某(已另案处理)持刀捅伤赵某,致其重伤。
据被告人李某在庭审时供述,“其实报警信息我平时是接触不到的,只不过当晚我值班的时候正好在电脑上显示出来,我一进去就看见了,我没有动电脑。”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并非在编民警,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使用个人警号和密码可登陆公安基础信息平台,被告人李某没有权力使用该电脑,不具有查询“接处警工作登记信息”的职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并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损害了国家机关权威与信誉,侵害了公民的信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等通信通讯联系方式。”承办法官指出,基于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本案中,李某在没有相应职权的情形下非法提供报警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权威以及公众信赖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于警务人员违规提供接处警工作登记信息给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不具有查询“接处警工作登记信息”的职权,不宜以滥用职权罪定性;另外,从滥用职权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刑罚轻重角度来看,前罪的入罪门槛较后罪的门槛高,比如前罪要求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后罪1人重伤的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故依法条竞合的处置原则,应择一重罪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