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居期间借款95万元 法院判定前妻无需还款

日期:10-24
前妻法院男子

离婚后被诉至法院,女子才知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有95万的外债。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借款由男方承担,女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钟某与吴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分居,分居后双方无经济往来。2014年10月,钟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款95万元的借条,钟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2015年8月钟某起诉离婚,同年9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之后,钟某未按约定还款,刘某起诉要求钟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钟某与吴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吴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吴某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处于分居状态,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双方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钟某的借款系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对刘某要求吴某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原告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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