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0月12日,泾县人民法院就县监察委受理的首起职务犯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4年9月,被告人许某在县泾川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工作,先后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职务。2008年起,许某利用党政办负责加油卡为公务车加油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为持卡人姓名为自己的主卡办理了4张配套副卡。在保证泾川镇政府公务车日常使用的情况下,将理应为公务车使用的加油款从主卡充值到上述4张加油卡副卡中,以委托他人帮忙刷卡套现的方式侵吞加油卡内公款31万余元,提供给亲属使用的方式侵吞加油卡内公款1万余元,共计32万余元。上述公款被许某占为己有,除其中一人拖欠1万元及送给其亲属使用的1万余元外,余款被许某用于归还购房欠款、支付房屋装潢费用及生活零星开支。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先后退出非法所得20.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担任泾县泾川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管理单位加油卡的职务便利,以委托他人刷卡套现、送给亲属使用的方式侵吞加油卡内公款3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认罪、退出部分非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