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拒不配合鉴定 法官耐心解释化解矛盾

日期:10-17
鉴定申请人法官

精神三级残疾的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参与鉴定,致使鉴定工作难以开展,双方当事人为此矛盾加剧。为了确保案件顺利进行,近日,在忠县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不仅撤回了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还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请求。

申请人汪某与被申请人黄某均系忠县涂井乡人。2004年,汪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育有三名子女。2010年,汪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汪某与黄某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8年初,汪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与黄某离婚。庭审中,黄某情绪激动,表示绝不同意离婚,还出示一张残疾证,表明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曾于2016年被鉴定为精神三级残疾,残疾证上还显示黄某之父老黄为其监护人。随后,汪某要求宣告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对黄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接收鉴定申请后,案件承办人多次联系双方到场选择鉴定机构,但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其监护人老黄又以黄某下落不明为由拒绝配合鉴定。被申请人黄某拒绝前往鉴定机构配合鉴定,鉴定程序无法继续开展。

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案件承办人又组织汪某与黄某的监护人老黄到法庭调解。双方到庭后,老黄一直表现得很委屈,表示并非自己不愿配合鉴定,确实是黄某不知所踪,难以配合。汪某却称,黄某一直在外务工,且有电话可以联系。了解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引导他们从情理上多考虑三个孩子的感受,从法理上向他们详细告知了鉴定程序及拒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并为他们分析了他们自身情况。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双方均表示不愿再红着脸对簿公堂,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随后,申请人汪某不仅当场撤回了宣告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还申请撤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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