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不将为他人申办的信用卡交付,反而擅自激活并使用该卡,用于套现和商场消费。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6月,被害人张某到宁都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的“聚汇金融”店办理信用卡业务,被告人钟某系该店老板,业务员陈某根据钟某的规定,告知被害人张某只要提供身份证、征信报告和新的电话卡就可以成功办理信用卡,办理费用1000元,被害人张某同意后,将其新办理的移动电话卡(号码:182××××8916)和身份证提供给了陈某,陈某再转交给被告人钟某。后钟某在中国银行帮张某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关联手机号码:182××××8916。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钟某根据手机号码182××××8916中邮政快递的信用卡邮件信息,拿到了信用卡。被告人钟某因缺钱用就未把该信用卡拿给被害人张某,而是自己激活了该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用于套现和商场消费,截止2017年8月18日,共透支本金16725.31元,应缴滞纳金和利息7663.03元,透支本息共计24388.34元。
被告人钟某归案后,主动归还了其冒用金额本息,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利用业务便利,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有坦白情节,且已退清赃款,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