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成功调解了该起纠纷。
曾某与张某于201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次年2月张某生下一子小祥(化名),因不堪承受生活的压力,两人时常发生争吵,不久曾某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外出务工,扔下张某母子二人相依为命,艰难度日。期间张某多次携幼子来到曾某工作的地方要求其抚养孩子,但曾某拒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生父,拒绝支付抚养费。2018年5月,张某实在无力独自抚养,遂以小祥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曾某,要求支付小孩抚养费。审理过程中,曾某辩称其非孩子生父,同时未与曾某婚姻登记,自己只有抚养现组成家庭婚生子女的义务,拒不承担小孩抚养费,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曾某系小祥的生物学父亲。
鉴于本案系家事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草率判决并不能解决问题,考虑到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综合多方因素,家事法官首先对双方进行了明法析理,对曾某生而不养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其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极为不利,鼓励其担负起为人父的责任,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对张某及小祥二人进行心理疏导,告知小祥要对母亲多加理解,劝解张某不能心存怨恨,多对小祥进行正面引导教育,时刻关心其身心健康。经过罗法官耐心地做工作,最终曾某认识到自己作为父亲不尽抚养义务于法不容、于理无据,后悔多年来未能陪伴孩子成长,并当场向张某母子道歉,同意分期支付之前的抚养费用,今后也将按月支付张某抚养费,而张某也表示愿意放下过去的恩怨,各自珍重,双方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