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女子将他人车辆抵押借款 涉嫌诈骗罪获刑

日期:10-16
宁都诈骗罪被害人

宁都一女子将借来的车辆擅自抵押给他人,获得借款,事后也不想办法归还车辆。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民间借贷关系,被害人连某多次向被告人曾某催收欠款未果。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曾某以去江西省石城县筹钱归还被害人连某为由向连某借车。连某从朋友饶某手中借得一辆车牌为赣B×××××的吉利金刚小轿车并将该车交由曾某使用。曾某拿到该小轿车后并未去石城县筹钱,而是于当日驾驶该车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并以小轿车作抵押从黄某处借得人民币20000元。曾某将该20000元用于赌博并输光。连某多次联系曾某要求归还小车和欠款,曾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11月1日,黄某驾驶该轿车路过宁都县汽车站时被宁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该轿车发还连某。经鉴定,赣B×××××号小轿车价值43940元。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在诉讼中赔偿了被害人连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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