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减刑指使他人假“自杀” 看守所所长获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付中)看守所所长唐某为帮犯罪嫌疑人丁某、焦某“立功”,和民警、其他犯罪嫌疑人一起演了出戏:赵某被安排“上吊”,丁某、焦某救人,从而立功,获得法院轻判。
为不让事情败露,唐某扣住赵某的上诉状不给法院,把他投进了监狱服刑,导致赵某真的想自杀了,并在和狱警谈心时道出了真相。
日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
为立功想减刑妙招
指使他人假“自杀”
唐某供述,2012年底的一天,看守所医生唐某某说犯罪嫌疑人丁某是他表哥,想在看守所立个功从而获得轻判,唐某答应帮忙并提出,可安排看守所民警配合,让同监室犯罪嫌疑人赵某装作要自杀,丁某将其救下来,就可以报立功了。
唐某说,之后看守所民警陶某找他,说嫌疑人焦某是他同学,看能不能立个功,正好焦某的律师是唐某远房亲戚,也请他帮忙立功并送给他2万元,而焦某正好和赵某、丁某同监室,于是他也答应了。
之后唐某找到管教姜某,安排姜某配合。
赵某证实,焦某、丁某想假立功,管教姜某让其找“自杀”的机会,但他没答应。后来焦某又找他,答应事后给他2万元并帮他请律师,他才答应。
当年12月13日中午,趁其他在押人员午睡之机,赵某假装上吊自杀,被焦某、丁某“阻止”,并报告民警。
赵某称,是焦某催他“快点上吊”,他才把号房内塑料玻璃丝搓成绳子绕在脖子上的,后来民警陶某跟他说,不能把事情透露给任何人。
经唐某“审核”,立功建议书送到了法院。法院采纳了立功建议,焦某获得从轻处罚,丁某被减轻处罚。
恼火承诺未兑现
服刑期间吐实情
法院认定,事后,焦某委托其姐夫送给管教姜某4条中华香烟,丁某委托看守所医生唐某某送给管教姜某2条苏烟、2只风鹅。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还在饭店宴请看守所所长唐某等人,其间焦某的亲属给了唐某2万元,给了牵线民警陶某1万元,给了姜某、唐某某各2000元;丁某家属给了唐某2万元,之后通过唐某某给了姜某5000元。
但自杀的戏演得太假了,监室里的其他人都看出来了。同监室的耿某、费某都证实,“上吊被救起”的赵某,脖子上连勒痕都没有。
事后,焦某不肯对赵某兑现给付2万并帮请律师的承诺,赵某为此大为恼火。此后,赵某因犯抢劫、盗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13年,赵某将上诉状交给看守所民警陶某。
民警陶某证实,他把赵某欲揭发“假自杀”的事向看守所所长唐某汇报后,唐某脸色顿时变了。二人商量后,将上诉状扣住未转交法院,还向法院出具了未收到上诉状的书面证明,导致赵某的上诉权被剥夺。
上诉期一满,唐某立即安排民警将赵某投送宿州监狱服刑。
宿州监狱狱警单某证实,赵某来了以后,出现了自杀倾向,他找赵某谈心,其道出了真相,此后,涉案人员全部被查。
因滥用职权获刑
涉事人员均被查
法院认为,身为看守所所长,唐某个人决定扣押上诉状并将赵某直接投送监狱服刑,剥夺了他人法定上诉权,其行为严重背离刑事诉讼追求的司法公正目标,影响了羁押监管机关的形象,构成滥用职权罪。
除此之外,唐某为犯罪分子办理虚假立功证明材料逃避法律处罚,除上述案情外还有其他受贿事实,共收受152500元,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
日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唐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陶某、姜某也被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案发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认定丁某、焦某不构成立功,重新作出刑事判决。
责任编辑: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