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人上班期间突然发病死亡,雇用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黄某补偿王某近亲属总损失的10%即80233元。
今年3月,黄某开始雇佣王某在其食品商行从事收银和会计工作。6月2日,王某照常至黄某食品商行上班,上午8时左右,王某突感身体不适,黄某见状即电话通知王某家属,王某家属到后将王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系脑出血,高血压病(极高危组),肺炎,脑腔积液,慢性肾脏病4期、肾性贫血。王某入院记录既往史记载:既往高血压病史,未正规口服药物治疗。6月5日,王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雇于黄某,为其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双方形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与其从事的工作并无关联,黄某在发现王某身体不适时及时通知了王某家属,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故黄某对王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王某在提供劳务时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在雇佣关系中王某和黄某均无过错,但王某的死亡势必给其家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根据公平原则,并综合考虑黄某的经济能力,由黄某分担王某近亲属总损失的10%即80233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