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遇挑衅,冲突中捅死对方,是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检方这样说
2018年4月25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已喝过酒的李某和朋友来到一家酒吧时,认为另一桌的王浪用眼睛瞪了自己,随即与之发生冲突。虽然中途被双方朋友拉开,但随后李某自己又拿上一个酒瓶,还向王浪递上一个,结果在纠缠打斗中被王浪用断裂的碎酒瓶捅死。
检方认为,王浪的行为虽不属于打架斗殴,但也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最后判决王浪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事发的经过究竟如何?检察院和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此案的呢?
酒吧监控视频显示:
死者扔烟灰缸,把酒瓶递到对方手上
2017年12月10日晚,王浪与朋友苗某在陕西泾阳县一酒吧内喝酒。
▲王浪(红圈)和朋友坐在酒吧里 酒吧监控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当时的酒吧监控视频看到,监控显示当天20时32分,李某(穿羽绒服)和朋友来到酒吧。服务生引导李某经过王浪(白衣服外加马甲)喝酒的桌子时,停下来说了什么,王浪没有反应,李某即上前质问,并从旁边的桌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坐着的王浪胸前,王浪遂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手持啤酒瓶的李某发生争执。
▲李某(绿圈)挑衅王浪,手中拿起桌上的烟灰缸 酒吧监控视频截图
劝阻的朋友分别从二人手中夺下酒瓶,但李某推倒现场沙发继续上前争吵,并递给被告人一个啤酒瓶。监控显示,之后双方朋友相继散开,被害人再次递给被告人一个啤酒瓶,同时自己也拿起一个酒瓶,二人继续纠缠。
冲突升级在李某用手掐捏王浪脖子后。王浪随即用啤酒瓶击打李某的头、肩部,瓶身断开。厮打中,被告人持断开的啤酒瓶在被害人身上多处捅刺。
监控显示20:36分,被害人倒地后仍抓住被告人衣服,被告手持破碎啤酒瓶继续与被害人纠缠,后被害人松手,被告人起身。监控显示20:37分,被害人起身向酒吧大厅门口走去,蹲在门口处后倒地。
▲被王浪戳伤后,李某起身往外走(绿圈),王浪(红圈)站在一旁 酒吧监控视频截图
20:48分,120赶到,李某送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被害人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刺破心包伤致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朋友:
以为人没事,还安慰伤人者不要慌
李某的朋友唐某安证明,2017年12月10日晚6点多,他和朋友李某等人去饭店喝酒,五个人共喝了约四瓶半一斤装“牛二”白酒,李某喝了七八两。8点多,他们喝酒结束后,李某提出去事发酒吧找个人。
唐某安称,他们三个刚进酒吧,不知什么原因,李某从桌子上拿起烟灰缸扔到一个小伙怀里,那个小伙站起来,手里拿个啤酒瓶。小伙被他的朋友拉住后,李某过去和那个小伙不知说什么,便见李某拿了个瓶子递给那小伙,让那小伙朝他头上砸。
▲李某走向王浪,身后的朋友拉着他,试图劝解 酒吧监控视频截图
▲双方发生撕扯 酒吧监控视频截图
唐某安表示,过去把李某和那小伙拉开后,估计二人再打不起来,就转身找位置喝酒。他刚转身一会,听见瓶子被打碎的声音,回头一看,李某已经倒在地上,他就往李某跟前走,接着,李某站起来朝酒吧门口走,没走到门口就倒在地上,后被120车拉走了。
唐某安称,他当时只看见李某头部有血,具体什么地方受伤不清楚,他以为不要紧。后来,他见打李某的那个小伙有些慌张,还让小伙不要慌,说人没事,谁知道后来李某被送医院没有抢救过来。
酒吧服务员:
伤人者曾向死者赔笑
酒吧服务员王某也证实了这一过程。王某还称,当时穿羽绒服的人(李某)拿着啤酒瓶递给穿白色卫衣的小伙(王浪),说了些类似让对方砸自己的话。穿白色卫衣的小伙接过酒瓶一开始没有砸,脸上笑着和对方说话,具体说什么她也没听清。
另一位酒吧服务员闵某看到,同事王某一直在旁边劝,她便赶紧躲起来给老板打电话。打了电话出来,发现用烟灰缸砸人的那个男子用手捂着左侧腹部,一边弓着腰往外走一边说:“我不行了,我不行了,快叫120!”男子手捂的地方有大片血迹,头上也流着血。她就跑到酒吧外拨打了120和110,等她返回酒吧大厅,看见用烟灰缸砸人的那个男子在一进店门拐角的地上躺着。
被告人:当时慌乱了
辩护律师:死者拿啤酒瓶主动挑衅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告人王浪是95后,一年前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在泾阳县做医药代理。王浪供述称,当晚快7点时,朋友苗某叫他去酒吧喝酒,喝的小瓶装啤酒,每瓶250毫升,他跟着喝了八九瓶。后来有一个刚进酒吧的小伙不知为什么拿了个烟灰缸朝他砸来,他就站了起来,从桌子上抓了个啤酒瓶拿在手上,给自己壮胆。
▲王浪手中拿着啤酒瓶 酒吧监控视频截图
王浪表示,他当时跟对方说:“都是出来耍的,你把我也没有打个啥,咱们各耍各的。”听说那人叫什么雷,他便叫对方“X哥”,但那人让他闭嘴不要说话,说话的语气比较冲,并抡起酒瓶打他,他抬起左胳膊挡了一下。王浪认为,对方的语言和行为刺激了他,想着自己不能停在那儿被打。王浪辩称,他当时心里害怕了,慌乱了,二人还互相拉扯着,他就开始拿破开的酒瓶上半部分乱戳,对方倒在了地上。
▲王浪与李某发生激烈冲突后,用碎酒瓶乱戳对方(红圈中,当时李某已经倒地) 酒吧监控视频截图
王浪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无端挑衅是二人产生争执的原因,王浪开始与之争执出于人的尊严的反应,随后脸上堆笑,主动向李某示弱,息事宁人和求饶的意愿明显。但李某仍然不依不饶,并先后两次递给王浪啤酒瓶,并自己拿了一个啤酒瓶,主动挑衅王浪。
辩护律师表示,在李某语言明确威胁“我要弄死你”,掐捏王浪脖子至王浪有窒息感,右手还拿着啤酒瓶,谁也难以保证李某下一步会做出怎样的行为,所以王浪面对这样的行为才激烈反击。据了解,李某曾因寻衅滋事受行政处罚,挑衅王浪时曾称“我就是泾阳县的李某”。
法院判决:
故意伤害罪判九年,已减轻处罚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浪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浪持啤酒瓶故意捅剌被害人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认可了王浪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李某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过错的意见,且鉴于被告人王浪在案发后拨打120救助被害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加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谅解,对被告人王浪可减轻处罚。
但对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被害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至于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法院认为在被害人倒地后,其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完成并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对此案的刑事判决书(部分) 受访者供图
检方释法:
不要求防卫人冷静理性,但本案反击过度
在此案中,李某先对王浪进行挑衅,之后王浪与之打斗,到底是属于斗殴还是防卫呢?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在对方已经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被侵害人的反击在客观上呈现出来的就是双方互相打斗,具有互殴的外观。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就是双方事先是否经过约定,具有相互殴斗的合意。如果一方首先对另一方进行侵害,则另一方的反击行为应该认定为防卫。
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检方表示,任何防卫行为都会造成对不法侵害人一定的伤亡结果,问题在于,这种结果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是否与侵害行为相适应。
只有在当时环境中可以并且完全能够采取较轻的反击行为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没有控制强度而采取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可认定为防卫过当。反之,如果当时情况下只能采取一定强度的反击措施,那么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亡结果,也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因为这种情况,防卫的死伤结果具有难以避免性。
“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查明事情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侵害持续积累的危险感受,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公诉人表示,不能认为只有暴力侵害发生的一刹那才能实行防卫。事实上,大部分的防卫都发生在不法侵害产生严重后果之前,不能要求防卫人被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伤害之后才开始具有防卫权。如持刀行凶,捅刀的时间十分短暂,如果将这种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理解为捅刀的一刹那,就没给防卫者留下防卫的时间。特别是在持续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随时都可行使防卫权。
但在本案中,检方认为,被害人李某对事情的引起、演变虽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但面对其酒后挑衅的一般纠缠撕扯掐捏等轻微伤害行为时,被告人王浪持酒瓶多次击打,并在酒瓶断裂形成锋利的断茬后仍多次捅刺被害人胸腹部,导致其失血休克死亡。
虽然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反击是必需的,但其反击的工具、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明显与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不相当,反击过度、超出常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有3次拨打120电话的通讯记录,反映出其有积极施救的行为,所以可对其从轻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丨蓝婧
来源: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