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冰释前嫌? 写稿人被指“加戏”好心办坏事

日期:09-26
冰释前嫌鲁山县检察院和解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强奸案冰释前嫌?加戏加错了

一名16岁少年强奸了17岁少女,鲁山县检察院促成双方父母“冰释前嫌”签订和解协议书。少年取保候审返校上学,事件引发网友争议,少年有强奸行为为什么还能被放。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就此回应媒体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基层检察官及相关专家表示,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远不止用词不当。

“冰释前嫌”这四个字日前上了热搜,原因是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前些天发表了一篇“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说的是一起初中生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文章引发网友热议:强奸案如何“冰释前嫌”?强奸少女赔偿8万元就可以了事?

还有媒体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该案是鲁山一高中生李某杀了人,检察官介入后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判三缓三的李某被取保候审,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起案件都做了回应,事故系地方检察院在宣传报道过程中,“释法说理不充分,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潇湘晨报记者联系湖南一位基层检察官对此事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

给公众“花钱可免刑”错觉

鲁山县检察院此前那篇文章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强行和17岁女孩小花(化名)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检察院作出对小赵批捕的决定。文章还提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某对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办案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鲁山县检察院微博晒了照片。

赔偿8万元“冰释前嫌”,孩子回到学校,事件引发网友质疑,相关文章和微博随后被删除。9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证实并解释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目前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法院判决,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湖南一位基层检察官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鲁山县检察院在宣传中存在几大问题,首先就是给公众“花钱可以免刑”的错觉。其实,鲁山县检察院已经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逮捕后由于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根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即嫌疑人是否有关押的必要。如果审查发现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不用关在看守所,但依然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也不代表嫌疑人就不用坐牢了。

问题二

适用刑事和解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这名基层检察官表示,鲁山县检察院文章里的“和解”用词不当。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民间纠纷;二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民间纠纷,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也不属于过失犯罪。

他表示,本案中检察院从维护被害人权益出发,组织双方调解,嫌疑人家属因此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八万元,这只是民事赔偿方面得到了解决,从刑法上讲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鲁山县检察院在强奸重罪案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是非常不妥的。检察机关握有国家司法权,其反复向被害方做“工作”,要求其接受和解,被害方哪敢不接受检察院的“建议”,这已经是地地道道的“调解”(甚至有强制调解的味道)而非“和解”。

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能够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值得商榷。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可见,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而非司法机关促成,公检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的只是审查者、主持者角色。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问题三

被害人予以谅解,并非“冰释前嫌”

湖南这名基层检察官表示,“冰释前嫌”一词也不妥当。获得赔偿,可以最大程度地抚慰被害人,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但不能用“冰释前嫌”,作为强奸犯罪,依然需要提起公诉,接受法律的审判。

鲁山县检察院微信公号3月24日发布消息,选送的一起案件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文章说,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轻伤。该院检察官给凶手李某疏导心理,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把李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李某就读高一,已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该院做法与刑法原则不相符。

观点

想突出工作“加戏”忽略公众感受

接受本报采访的湖南基层检察官告诉记者,整体来讲,这起强奸案检察院组织双方调解并无不妥,但是鲁山检察院的宣传稿件确实存在不专业的问题,导致好心办坏事。写稿的人太想突出检察官的工作,在撰文时给自己“加戏”,不注意词语的使用,忽略了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其实检察人很痛心,因为辛苦多年办案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也经不起一次失败的宣传引发的舆情所造成的伤害。

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如此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理、裁判,很可能为当下的初高中学生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影响,这是最要命的。”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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