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年内告8个前东家 男子坚持劳动维权 自称受“联盟”威胁
来源:红星新闻
本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官司,却因为当事一方称对之前的劳动仲裁毫不知情而扑朔迷离。
2017年,四川成都男子李华云将成都卓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卓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失业损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生活费共计18万余元,并请求法院确认直到2016年8月他和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判决的判决书中提及,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李华云提起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并称其行为“并非正常的劳动者所为”,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结合判决书及《成都商报》2009年的报道,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原告李华云在十年内一共告了8个前东家。
李华云,何许人也?
▲资料图片 图据东方IC李华云的前同事说——
“他给人感觉很神秘,平常不怎么跟人说话,有点独来独往。“
李华云之前供职的公司总经理说——
“早知道是他的话,办离职的时候我一定会自己盯到他签字。“
承办过其中一起案件的劳动仲裁员说——
“案子有点久了,公司的名字我都不记得了,但是李华云我倒是有印象。“
在《成都商报》2009年的报道中曾这样写道:“‘感觉他很特别,似乎有点像当年的王海(注:一位知名职业打假人)!’一名仲裁员说。”
9月25日,李华云却对红星新闻记者说,“我受到过威胁。”他称自己的生活被一个前东家牵头组成“联盟”影响,“我走到哪里,他们就追到哪里,他们总会在半年以内就知晓我的去向,并找到新东家劝说不发工资、扣缴社保,从而引发新的维权。”
一场突如其来的劳动争议官司
前员工索赔18万余元
当公司接到成都武侯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得知法院计划对公司账户内的7.5万元进行扣划时,成都卓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管理层才反应过来:一个叫李华云的人在2016年申请了劳动仲裁,称公司拖欠了工资,并得到仲裁方面支持,后来李华云向成都武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华云曾经是卓为公司的员工,关于他,他的多位在卓为公司的前同事向记者描述“很神秘”、“不怎么跟人说话”、“个子有点高”。
仲裁裁决书显示,卓为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没有举证。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仲裁裁决书还记载,李华云诉称,2016年1月25日接到同事电话说公司关门了,申请人就回到公司,发现公司已经关门。
“我们注册登记的地址是武侯区金川路,但实际是在青羊区办公,后来确实搬了地方,搬到华府大道,但并不存在跑路的情形。后来去查阅卷宗才发现,他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都不对,填的是金川路,所以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卓为公司总经理王青海称,公司并没有拖欠工资,当初离职手续也办理得很顺利,李华云的主张让他觉得有点莫名其妙。
“有点纳闷,李华云怎么回事,干嘛要这么做,我们也没有得罪他,走的时候双方也没有说过‘红脸话’。”他补充道。
王青海称,更让他没有料到的是,卓为公司还收到了法院的传票。2017年,李华云将卓为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卓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失业损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生活费共计18万余元,并请求法院确认直到2016年8月他和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身份证号码疑云:
李华云和“小李华云”
成都高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记载,庭审中,卓为公司提交的应聘登记表、简历、新员工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中,手写的身份证号码里的年份信息均为“1975”,但李华云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却显示,其身份证号码年份信息为“1968”。
▲李华云显示出生时间为“1975年”的身份证信息受访者供图
▲李华云和卓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他的出生时间为“1975年”受访者供图
▲李华云显示出生时间为“1968年”的身份证信息受访者供图
▲李华云和卓为公司官司的一审判决书(部分)中,显示李华云的出生时间是1968年 受访者供图
对此,李华云陈述,卓为公司提交的是公司员工“小李华云”的身份证号码。李华云表示,卓为公司还有一个名为李华云的年龄较小的员工,“小李华云”于2014年8月30日入职,卓越公司提交的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是“小李华云”的信息。李华云还称,“小李华云”在外做市场调研,将其身份信息通过电话告知李华云,由李华云帮他填写了应聘登记表。而卓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离职交接表上的签名不是李华云自己签的,并提出了鉴定申请。
判决书还记载,公司员工唐菊在证言中表示,公司并没有其他叫李华云的人。对于李华云向法庭提交的加盖公章的调研工作计划书,公司总经理王青海提供证言称,2015年,李华云告诉他,自己离职前以卓为公司的名义在谈一个项目,之后不便更换,希望以公司的名义继续谈项目,于是“诱骗”其加盖了计划书的公章。
据判决书记载,一审法院认为,李华云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关于“小李华云”存在的有效事实依据,经法院审查,证据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均为李华云本人使用,填写的入职时间也是双方认可的李华云的入职时间,且经过公安部门核实,李华云陈述的“小李华云”使用的身份证号码根本不存在。而李华云和“小李华云”使用的身份证号码,除了出生年份有差别之外,其他的数字完全一致。
2017年9月,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华云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李华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法庭作出了虚假陈述,因此对于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调查问卷可以自行制作,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而视频资料仅能证明在公司办公场所出现过,并不能证明其为作为公司持续提供劳动。”判决书这样写道。
▲李华云和卓为公司官司的一审判决书(部分) 受访者供图
李华云频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十年内告了8家“前东家”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书提及,法院经审查发现李华云近年提起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企业涉诉公司多为营销策划公司。“从李华云提交的视频证据来看,他一入职卓为公司就自行录制了大量的视频,其行为并非正常的劳动者所为”。
一审判决书记载称,法院经裁判文书网查询,李华云从2007年至今多次向不同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中,李华云和案外人四川辅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辅俊公司陈述李华云利用公司地址变动事宜,向法院隐瞒公司地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导致原审判决错误,李华云在该案仲裁委原审、一审、二审、再审庭审中,对主要证据《欠条》的陈述均不一致,相互矛盾。“除此之外,原告李华云还对案外人四川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起劳动争议,多次在二审终审后提出再审申请。”判决书这样记载道。
记者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了李华云与卓为公司、辅俊公司和合富辉煌公司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
▲李华云其他劳动争议官司的相关裁判文书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除了上述3家公司,据《成都商报》2009年报道,李华云曾在两年多间至少“告”了自己工作过的另外5家单位。报道称,一名仲裁员翻阅部分案件资料发现,李华云所“告”的大部分单位,他只干了短短数月,最短的只“试用”了3天。差不多十年内,他告了8家前东家。
2009年,《成都商报》报道中曾提及当时李华云的“劳动官司”清单(部分):
劳动争议
发生时间
“结案”
时间及结果
1
2002年2月-2007年3月
成都世家
当时正等待二审2
2006年6月-10月
交大房产
2008年6月结案,部分诉讼请求获支持3
2006年10月-2007年1月
上苑置业
2008年7月结案,部分诉讼请求获支持4
2007年3月(3天)
世帮魏理仕成都分公司
2009年7月结案,败诉52007年3月-6月智源置业2009年5月结案,部分请求被驳回(注:“劳动官司”清单内容据企业及相关法律文书整理)
回忆起李华云的官司,辅俊公司的代理律师胡靖告诉记者,李华云利用了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和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漏洞,导致缺席判决。“李华云说公司搬了,自己不知道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向仲裁委和法院提供的地址是注册登记的地址。但为什么案件到了执行阶段,他就什么都想起来了?他告知执行法官公司办公地点,在公司办公的地方把车扣了,我们才知道有这回事。”
胡靖还告诉记者,每次李华云都是自己一个人出庭,没有请律师,李华云向法庭提交的材料非常多,还曾经写了一份“万言书”。但在他看来,李华云对法律并不专业,在材料中引用了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文。
李华云前同事:
给他办的入职离职,当时并无不愉快
刘娜是卓为公司时任人事部门员工,2015年从卓为公司离职。她告诉记者,李华云的入职和离职手续都是她经办的。“包括工作交接、工资清算等手续都是我给他办理的,他签了字。“据刘娜回忆,当时由于李华云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出岗位调整,后来他主动提出离职,最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娜称,卓为公司是销售团队,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员工之间平时接触不多,但她对李华云印象深刻:“因为他没谈下项目,公司计划调整岗位的时候,他跟我说,如果你们要开除我,就要赔我工资。其他人从来没有说过这类话。”
不过,刘娜称,李华云走的时候,双方并没有闹过不愉快,2014年12月以后李华云还在公司出现过。“他说觉得我们人特好,回来打招呼,打了一圈。大家还觉得挺好的,觉得他在公司的时候没怎么相处,走了还这么有人情味儿。”
▲卓为公司提供的李华云应聘登记表受访者供图
当事人李华云回应:
尊重最终判决,自称受“联盟”威胁
对于和卓为公司劳动官司的一审判决,李华云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此案二审尚在审理中。
9月18日,记者拨通了李华云的电话,对于和卓为公司之间的官司,他避而不谈,只是表示尊重法院最终的判决。当记者继续追问案情时,他回复称:“你说的情况可能需要找律师了解一下,你说的涉及到一些常识性的问题。”随后,他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据卓为公司提供的李华云二审上诉状,李华云自称“打工仔”。上诉状中,李华云称员工离职表上的签名系伪造,且交接表上没有填写接收单位的名称,也没有接收单位盖章。上诉状还显示,李华云认为卓为公司搬家赖账逃跑,而对于“1975年出生”的身份证,李华云称这是卓为公司ps的。
9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联系上李华云,他则称:“我受到过威胁。”
李华云告诉记者,自己的生活被一个前东家牵头组成的“联盟”影响。“我走到哪里,他们就追到哪里,找到新东家劝说不发工资、扣缴社保,从而引发新的维权。”但当记者问他口中“联盟”更详细的信息时,李华云则避而不谈,表示自己没有书面证据。
当问及他是否有了新的收入来源、生活是否有了新的着落时,李华云只是表示“这些不重要”。
李华云还告诉记者,多年的官司,最让他感到欣慰的地方是:还是有公司在他离职后表示会完善用工制度,之后不会出现不缴社保等情况,在他看来这就是劳动官司给他的“最大回报”,“其实很多人都在劝我不要做什么‘维权’,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但是我还是坚持维权。”
如此劳动维权孰是孰非?
劳动争议仲裁员提醒企业完善用工制度
“公司的名字我都已经不记得了,但是李华云我倒是有印象。“李华云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何清翠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有点久了,但她依然记得李华云提交的仲裁申请书里列举的请求和理由很多。
何清翠介绍,李华云提起仲裁以后,由于他提供的公司地址没办法送达,最后采取的是公告送达的方式。”李华云是否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我们不清楚,但是对于我们审的这个案子,程序上已经处理完了。我们是根据他提交的证据,依法做出的裁决。“何清翠说。
何清翠表示,自己并没有遇到过当事人最后被证实是“职业劳动维权者”的情况,但据她了解,目前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她告诉记者,确实有人几年内打了很多次劳动争议的官司,故意去上几天班,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后来要求双倍工资。在她看来,和职业打假人不同,这种做法是将《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劳动者权利作为牟利的手段。“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现在劳动争议的案子数量较多,这种‘职业维权’的做法消耗了司法资源,而且过于恶意,不应该提倡。”
何清翠认为,用人单位自身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完善用工制度。“该签合同的签合同,该买社保的买社保,员工离职的时候不能一走了之,相关的交接手续也需要到位。”她认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才能真正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用人单位没什么漏洞,“职业维权者”也不容易钻空子。
此外,何清翠还表示,用人单位尤其要注意,登记的注册地址是否和实际经营的地址一致。“日常生活中,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作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如果从工商部门查到的地址找不到人,那么万一对方真的是恶意提供信息,公司肯定就要承担缺席审理带来的不利后果。”
”现在许多企业招人的时候出于谨慎,会使用身份证识别仪校对身份证。“卓为公司原人事部门员工刘娜说道。
不过,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分析称,不排除有极少数人利用劳动争议获利,但这种做法不足以成为一种现象,也不太可能变成一种职业。“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各方面都合法,对方就只好离职找下一家企业,这个成本太高,具有不确定因素。”
“如果要吃这口饭,还真是不容易吃。”左祥琦认为,和职业打假人不同,职业打假买到假货的时间周期很短,成本不高,但“劳动维权”一般需要工作一段时间,而且离职以后找新的工作也需要时间,前一个官司带来的收入不一定足够在失业时维持生活。
红星新闻记者丨祝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