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交万元参演“一号角色” 台词仅一句状告公司

日期:09-25
何翔角色影业

原标题:9岁儿童不满角色定位状告影业公司:“一号角色”=3个镜头+1句台词?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个家长的共同心愿,如何才能使子女成龙成凤却一直困扰着父母,围绕如何教育子女的争论也从未间断。

一部《爸爸去哪儿》,曾让一些明星的子女崭露头角。于是有的家长会抓住各种机会,培养孩子们的艺术细胞。

湖南省湘潭市的一位家长,在看到一部儿童网络电影的演员选拔新闻后,鼓励自己的小孩参加了选拔赛。在顺利过关之后,这位小孩与影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参演“一号角色”的协议,并向影业公司支付了1万余元的费用。但影片播出来后才发现,他小孩作为“一号角色”在整部电影中只有3个镜头、一句台词。

自认为遭遇到欺骗,孩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此案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小编天法小新,今天就带您来关注此案。

交费万元参演“一号角色”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有限公司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该公司将拍摄一部名为《神奇的熊孩子》的网络大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将于2017年6月至11月正式启动全国小演员选拔。这家影业公司还称,这部电影选拔一些小演员首发站定于湖南省,并将在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等14个县市全面布局同步进行。由李某、赵某等五位小童星牵头,寻找最会演戏的熊孩子。

今年9岁的何翔(化名)系湖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学的一名小学生,平时爱好表演。于是,他在湘潭报名参加了选拔,并顺利过关。

2017年11月4日,何翔与监护人何兴(何翔之父)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影业公司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安排何翔作为演员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何翔及一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何翔则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00元的费用。

双方同时还约定,电影拍摄基地暂定在浙江横店影视城,何翔及其监护人从居住地到拍摄区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电影成片播放平台为优酷视频。随后,何翔支付了12800元。

今年1月31日,何翔在父亲何兴的陪同下,自行赶到浙江横店影视城进行电影的拍摄。

何兴发现,在拍摄期间,影业公司虽然给何翔拍摄了一些镜头,但台词只有一句。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在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1句。

3个镜头一句台词

在影业公司对何翔等人进行演员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何翔发现,包括其在内的“一号角色”有59人,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虽然名称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

“影业公司分配给我饰演一个红色士兵,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何翔说。

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

自认为被欺骗,何兴开始要求影业公司退还所交纳的所有费用,在多次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后,何兴代理其子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被告影业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其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视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影业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角色不同费用不同

天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在此次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影业公司将所有演员分配为A、B、C、D、E共5组进行拍摄,何翔分配到C组(共15人)参与拍摄。

法院还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00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00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

小编发现,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演员签约协议》。

“一号角色”应理解为“主演”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一号角色”演员,原、被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一号角色”演员就是“主演”,被告则认为“一号角色”演员仅仅是一种概括性说明,不能理解为是“主演”。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但因为原告基于自身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了拍摄电影,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天心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张永进

在碰到此类情形时,建议大家:签订合同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棱两可。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让对方解释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造成的。

在对方履行合同前或履行合同时已明知其履行合同会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对方的瑕疵履行,一定要考虑清楚。如果同意接受对方的瑕疵履行,在其履行完毕后,再以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则不一定能得到全部支持,本案即是如此。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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