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日期:09-23
检察院检察官和解强奸案鲁山县

原标题:强奸案8万元和解,检察院知法犯法?

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检察官被一初中学生家长送锦旗的微博,原本一个小小的基层检察院的微博并无多少人关注,可热心网友们却发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当事人及检察院进行猛烈攻击。9月21日,该事件已登上微博热搜榜,该检察院也早已删除了相关微博。

网友的截图显示,送锦旗的是16岁初中男生小赵的家长。小赵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依照法律程序,案件被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检察院发文称,检察官本着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小赵家赔给小花家八万元人民币,检察院也将对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在新学期得以继续在校园里学习。小赵的父母为了感谢检察官所做的工作,这才有了微博上的画面,为检察官送上了“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的锦旗。

看完检察院自己的宣传稿件以及新闻网站以“初中生强奸女生后和解”为题的报道,许多网友义愤填膺,称检察官蔑视法律,搬出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质问检察院,并对当事人恶言相向。但检察院所作所为真的完全是“知法犯法”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诸多职权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拘留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以及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在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前,检察院有权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审查案件事实,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本案的检察官正是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按照司法惯例,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和解,在正式审判时,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能会有所减轻。因此,本案并不是检察官让小赵逃脱了法律制裁,而只是尽可能减轻对尚未成年的小赵的量刑,以达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既然小赵做了错事,又为什么能回学校上课呢?这就又要提到关于强制措施的两个概念了,通过检察院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小赵原本已被逮捕,也就是他虽然尚未接受审判,但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需要在看守所里等待法院审理。但通过检察官的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小赵的强制措施变成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由于未成年的小赵诚心悔过,双方已经和解并且在学校也不易逃脱,检察院为小赵办理取保候审也说得过去。也就是说,检察官所为只是在民事上让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在刑事上小赵可能还是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

这原本是一个检察院用来宣扬政绩、体现人文关怀的正能量事件,却为何变成了网友口诛笔伐的焦点呢?笔者认为,这和检察院尚未掌握合适的宣传方式有关。在当今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一套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人们只是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导向以及原始的道德观来判断法院、检察院的行为。

在鲁山县检察院发表的文章里,他们宣传的重点是检察官如何为未成年人着想、小赵又如何在检察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并未对相关法律进行足够的说明,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公众自然而然会理解为是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事情发生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也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只能将公众亲手向对立面推。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加强传播方式方法的学习,用真正民众能够接受的方法积极普法,同时还需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双方互信。每一个政府机关开通自媒体账号都是为了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提高公信力,如果因为不恰当的传播方式而事倍功半,岂不遗憾?

文/寇雅婷

名牌大学生毕业留下三封遗书后失踪 父母看后崩溃 男子钱证件被偷 拦警车让特警送他去拘留所住几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