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偷拍窃听内幕消息炒股,赚了10万,被判三年
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在给董事长打扫办公室时看到公司对外收购文件,通过偷拍、窃听获得内幕消息,买入了近两百万元的公司股票,获利10万元。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9月19日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这一离奇内幕交易案的细节得以曝光。
董事长秘书偷拍、窃听内幕消息
买入近200万元股票
涉案上市公司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星化工”),2010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龙星化工的董事长为刘某,该案主犯兰娇是刘某的秘书。在2014年龙星化工一起失败的海外收购中,兰娇操纵了这一内幕交易。
2014年7月28日,龙星化工董事长刘某认识了美籍华人戴某,双方协商对龙星化工拟收购戴某控制的美国教育资产事宜达成框架性方案。2014年11月20日,龙星化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股票停牌;2015年5月8日,龙星化工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称重组失败,并于当日复牌。因此,龙星化工拟收购美国教育资产事宜的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7月28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5月8日。
根据刘某的证言,2014年9月份,戴某给龙星化工董秘江某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是对这家美国教育管理公司的介绍。江某把邮件内容打印了出来,交给刘某看,大概有六七页纸。刘某看了之后,就把这几页纸放办公桌上了,后来他找不到这份文件了,就问秘书兰娇,兰娇说她把这几页纸收起来了,并说为了方便以后查找,还把这几页纸扫描到她自己的电脑里保存起来了。
兰娇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打扫董事长刘某办公室,整理文件,代理刘某处理内部邮件。根据兰娇的证言,看到董事长办公桌上的文件是关于公司对外收购、股权变更方面的事情,当时给她的感觉就是“公司要有大动作了”,文件对她“触动很大”,因为公司业绩下滑,在2014年前后有过多次寻求转型的意向,也有这方面的动作,但都不如这次标的大。之后兰娇产生了购买公司股票的意向。
另外,兰娇还观察到,2014年8-11月之间,刘某和公司副董事长俞某、董秘江某频繁出差,加上江某是负责公司证券业务的,所以她就更加坚信公司会有重大利好,股票会上涨。2014年11月17日左右,兰娇听到刘某打电话时有停牌意向了,“感觉好事要来了,再不买就来不及了”,所以就在公司停牌前抛售了手头所有的股票,另外又筹集了一部分钱,全部买入了龙星化工股票。“当时恨不得有一分钱都买了龙星化工股票,坐等收益”。
有意思的是,兰娇购买股票的钱还有一部分是向老板借的。据其证言,她筹集了家中所有的资金约20万元,另外对刘某谎称做翻斗车生意,向他借了60万元,都投入了股市。后来公司股票复牌后,兰娇把股票卖掉,还了刘某的钱。
2015年5月8日,龙星化工股票复牌第一天即涨停,兰娇就是在当日将其手中的股票卖出。她表示,如果证监会不查她,她肯定不卖,因为证监会查到了,她认为收益较少有可能不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收益过多就犯罪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月20日期间,兰娇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龙星化工”股票29.2万股,买入金额总计197.511万元,非法获利10.859458万元。
最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兰娇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获取内幕消息来源不明
熟人被判无罪
该案中,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还有一名被告人侯永丽,是兰娇的熟人。检察院指控其从兰娇处刺探获知内幕信息,大量购入龙星化工股票,构成内幕交易罪。但最终侯永丽被判无罪。
侯永丽是沙河市一家珠宝行的老板,2010年认识兰娇,2014年开始想要炒股,知道兰娇一直在炒股,就提出了让兰娇帮助其买卖股票。兰娇掌控着侯永丽的证券账号和密码,帮其炒股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大概挣了4万元,约2014年10月底,侯永丽停止让兰娇帮她炒股。
2014年11月份,侯永丽除了用自己的账户,还分别带领其父母、其外甥彭某、彭某的同学、其两个侄子、其店里的两个员工、其一个朋友开户,这些账户都由侯永丽掌控,其总共入资大概1500万元,都买了龙星化工的股票。2014年7月28日-11月20日期间,侯永丽控制的账户买入龙星化工股票金额1558.419608万元;盈利177.881878万元。
根据侯永丽证词,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她在网上看到龙星化工要重组的消息。她问了兰娇是否要重组,兰娇说不知道,侯永丽还问兰娇公司领导刘某在忙什么,兰娇说领导很忙,经常出差。侯永丽由此觉得重组的消息应该是真的。后来她去龙星化工公司找兰娇,问兰娇公司的效益怎么样,兰娇说还行,她就觉得“利好消息应该是准的”。
兰娇称,她得知公司要进行重组以及停牌的事情以后,没有告诉过侯永丽或者其他人。侯永丽也表示兰娇没有跟其讲过龙星化工的事情。另外,侯永丽也认识龙星化工的董事长刘某,但侯在大规模购买龙星化工股票之前,没有问过刘某公司事情。
起诉书中,仅有证人刘某证称兰娇对其说过,侯永丽购买龙星化工股票的信息是兰娇告知侯永丽的。石家庄中院认为,一方面,刘某的证言属于孤证;另一方面,刘某在被证监会调查时曾说其本人向侯永丽透露过龙星化工公司重组的事很顺利,后其又向证监会否认该情节,侦查机关也未能将该证言予以转化,故刘某证称兰娇向侯永丽透露内幕消息的证言证明力存疑。
判定侯永丽是否有罪的关键在于她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对此,法院的审查依据是东方财富网股吧。在东方财富网龙星化工股吧网页,有关“重组、收购”信息,在2014年8月底至11月20日停牌公告期间,曾多次在该股吧有显示和讨论。如:2014年8月29日“重组股有先兆停牌前暴涨如长城电脑、万好万家”,2014年9月2日“最佳整合:重组+拉升=发财”,2014年11月12日“今天听龙某公司的朋友说要收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侯永丽从网络得知龙星化工可能发生“重组、收购”信息的辩解。
对于起诉书指控侯永丽在龙星化工股票停牌前,利用亲属朋友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大量买入龙某化工股票的事实,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属实,侯永丽辩解称系为了躲避三角债务。法院认为,侯永丽的该交易行为确属反常,但综合全案证据,侯永丽从何处得到的“内幕信息”不明,认定其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并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
作者|顾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