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余款”是已还还是还剩?法院让原被告测谎

日期:09-21
测谎原告被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建德法院供图建德市人民法院。建德法院供图

原标题:还款与否原被告各执一词 杭州一法院引入测谎测试

中新网杭州9月21日电(记者 胡哲斐)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却带着原告出具的“欠款还清”的收条前来应诉,为了弄清借款是否已归还,杭州建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还引入了测谎测试。

原告起诉称,2012年12月,被告李某因进货所需向原告钱某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约还款。经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李某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李某仅支付了借款利息30000元,余款未按约偿付,故原告钱某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说借款已经还清,原告给他出了收条。现在原告来起诉是因为当时的借条没有及时作废,是虚假诉讼。其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2017年春节前后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还给原告,2017年4月11日取现10000元还给原告。之后李某又于当日13时左右通过小额贷款申请放款270000元。因小额贷款的使用需符合申请时的用途,故其未直接转账给原告,而是在银行取现后,于14时左右送至某广场地下车库将270000元现金交付给原告。

为证明所言非虚,李某提供了原告出具亲笔签字捺印的内容为“今收到李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4.11号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欠款还清”的收条一份以及李某在4月11日从银行取款27万元的凭证。

原告钱某看见收条后非常震惊。她表示,2017年4月11日被告在给了她1万元现金后确实要求她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书写的,“收款人”处由钱某签字捺印。但当时收条上内容仅有“今收到李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根本没有“欠款还清”的内容。

钱某还说,当日自己在收到被告李某还款1万元后,立即存入银行账户,后其去新房中安排装修事宜,直至17时左右离开,期间未再与被告李某见面。根本没有在4月11日收到过李某现金270000元。

4月11日,原、被告究竟有没有再次见面交割27万元现金?被告提交的收条中“4.11日还剩余款贰拾柒万元整”的文义理解是指“已还”还是“还剩”?原、被告各执一词。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承办法官开始着手调查双方的行车记录、被告的贷款情况、双方的银行账户等等。在调取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法官决定再对双方进行一次测谎测试。

2017年底,双方当事人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接受测谎鉴定。测谎分析意见认为,原告钱某的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法官审理认为,由于收条所载内容有歧义,结合法院调取的证据、双方交易习惯、测谎鉴定结果等综合分析,在李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李某已还剩余款270000元。2018年2月2日,判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提起上诉。2018月8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同日,被告李某主动联系原告钱某,立即偿付了全部借款本息30余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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