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杀”凌晨入室持斧砍人者被判刑:无限防卫权为何难启动?| 新京报快评
一起“深夜潜入他人住宅砍杀他人,反被杀”的个案,又在考验正当防卫的边界。
2017年2月2日凌晨4点,内蒙古托克托县新营子镇男子王生娃潜入同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内蒙古高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内蒙古高院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死者家属更是不依不饶,认为这根本就应该判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怎么会把人打死?”
“正当防卫不能把人打死”,“打死人就不是正当防卫”,“死人就是有理”,这样的环环嵌套式逻辑,在民间、在司法机关的实务当中,还是颇有市场的。但这真是法律的规定吗?
1997年版《刑法》明确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公民面对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打死行凶者,不构成防卫过当。就是为了充分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但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土政策对于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特别是“无限防卫权”进行了种种不适当的限制。一定程度上,正当防卫甚至已沦为了僵尸条款。
从去年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到“昆山反杀案”,舆论反弹那么大,其实也是对这种正当防卫被不正当地压缩的集中爆发。
好在如今司法政策正在发生悄然改变,在“昆山反杀案”中,公安机关明确认定,刘某用刀砍劈于海明的行为,就是《刑法》所规定的“行凶”行为,公民有无限防卫权,包括视频当中展现的于海明的“追砍”行为,也被认定属于遭遇行凶之后正当防卫的“连续过程”,而不是之前一般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后防卫”。
▲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 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这些说明全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达成了新的共识——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苛责公民,要求公民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力伤害时,能保持绝对的冷静。毕竟,如果在生命安全遭到危害的情况下,还要求公民对暴力的使用拿捏恰到好处,也是强求。
就本案来说,存在“深夜私闯民宅”、“用凶器斧子暴力砍人”等因素,按照《刑法》所规定的,已经构成“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对此公民也应享有无限防卫权。
中国古代《唐律疏议》就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英美法对于深夜潜入他人住宅有专门的“夜盗罪”,哪怕仅仅是偷盗行为,其刑罚也相当于抢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
持斧子、棍棒等凶器凌晨私闯他人住宅,必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黑灯瞎火之中,要求公民被斧砍、棍棒殴打后,还能保持高度的冷静,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还要仔细判断他有没有可能继续行凶的能力,这对于在黑夜之中高度惊恐的公民,是强人所难。《刑法》赋予公民的面对暴力行凶时的“无限防卫权”,应该落实在每一个判决当中。
家就是“公民的城堡”,深夜私闯入他人民宅,哪怕没有前面的用斧子连砍他人头部等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是对于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本案几乎构成了启动“无限防卫权”的典型场景,可为什么当地司法机关没有正大光明地认定正当防卫?
或许,从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沈德咏的谈话中可见一斑。他在谈到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时,认为现实中“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来自死伤者家属的压力,有时候正是无限防卫权无法启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刑法》首先保护的应是合法公民不受人身伤害,而不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不会被打死。司法机关保障民众正当防卫的权利,关乎合法公民的人身权益,更关乎法律的尊严。
□沈彬(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