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副书记与村民发生冲突 儿子报复村民打错人

日期:09-19
斗殴凌海市聚众斗殴

原标题:犯罪团伙多次斗殴伤人 多人获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被告人于某、王某、赵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凌海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团伙。

该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单独或共同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2起、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3起。

昨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

纠集人手与对方斗殴

2014年1月13日18时许,在凌海市凯旋洗浴休闲会所内,于某、王某、赵某因琐事与被告人刘某、杨某发生口角,后于某、王某纠集辛某等人准备斗殴。

当刘某从洗浴休闲会所出来后,见于某等人乘车在洗浴休闲会所对面等候,遂冲上前踹于某等人所乘车门一脚,随后双方发生斗殴。

于某用棒球棒将刘某打倒,辛某持剑鞘殴打对方并将剑鞘打碎,其他人用拳脚殴打对方。

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右枕部头皮挫伤现遗留陈旧性瘢痕属于轻微伤。经调解于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父亲与村民发生冲突

儿子报复打错人

2015年1月25日上午,时任凌海市新庄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某某(另案处理)在凌海市政府接待群众上访期间,与新庄子镇曹家村村民李某密发生肢体冲突。于某某之子于某得知情况后,欲对李某密实施报复并准备了棒球棒。

同日17时许,于某带领赵某等人驾车来到新庄子镇曹家村杨家屯121号学武商店门口,四人持棒球棒误将李某武当成李某密打伤,造成李某武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武右颞、枕骨人字缝区前方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于某数罪并罚获刑五年

其余人被判相应刑罚

凌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赵某、王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形成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于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1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宋某为帮助于某作虚假陈述。

据此,依法判决于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对被告人辛民某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于某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等5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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