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骑电动车抢夺女包 被处拘役五个月

日期:09-29
女包电动车西湖区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车骑行至南昌市西湖区一路口交界处,趁被害人李某骑自行车时不备,从自行车车篮中抢走李某的一女式包(内有一部手机,现金300元),得手后王某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两小时后,民警根据线索在西湖区抓获王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赃物手机及现金300元。经认定:被抢手机市场价格为94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非机动车抢夺他人价值人民币1249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驾驶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坦白从轻、犯罪情节较轻、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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