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鲁莽男子获刑罚

日期:09-29
陶瓷被告人财物

安徽法院网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萧县一男子因与他人有矛盾,一怒之下,持石块将车玻璃砸坏并将车上座垫点燃。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8年6月3日夜,被告人朱某酒后驾车回萧县经济开发区安徽某陶瓷厂,行至该厂大门外,发现工友张某的荣威牌RX5越野轿车停放在陶瓷厂门外非机动车道上,因之前与张某有矛盾,被告人朱某遂产生毁车泄愤之念,于是持石块将张某轿车副驾驶位置的车玻璃砸坏,打开车门,用打火机将座垫点燃,致该荣威牌RX5越野轿车被烧毁报废。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车辆价值人民币104679元。

另查明,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朱某得知公安人员传唤其后,主动找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就损坏赔偿部分,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朱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同款同型的荣威牌RX5新车一辆;张某谅解了被告人朱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泄愤报复,采用放火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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