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以法律利器狠刹“戏说英烈”歪风

日期:09-29
囚歌英烈叶挺烈士

原标题:以法律利器狠刹“戏说英烈”歪风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民族精神和情感不容轻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容扭曲。普通公民、社会主体、公权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遏制和惩处,坚决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备受社会关注的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有了一审结果。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昨天做出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相关报道见07版)

此案案情不算十分复杂。今年5月,被告创作并上传网络的一段短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辩称,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权的故意。法院认为,被告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这一判决明确昭告社会,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英烈的名誉,不能根据行为主体的主观“感觉”来衡量,而要以其实际造成的社会影响(如给英烈的亲属造成了精神痛苦,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来判定。

案涉视频以轻佻的态度和戏谑的手法,对叶挺创作的《囚歌》进行“戏说”处理,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远不是一两句“戏说”所能消除的。正如法院判决所言,《囚歌》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获得全民族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案涉视频侵害的不仅是叶挺个人的名誉,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此案判决对于依法维护英烈光辉形象,倡导崇尚英雄、敬仰先烈的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示范引导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甚嚣尘上,波及史学、文学、艺术、教育等多个领域。本案被告的行为以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消解革命”“戏说英烈”之类行为,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一种比较流行的形式,不仅抹杀了近现代革命运动的正当性、进步性,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当今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今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一起,初步形成了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人格尊严的法律体系。狠刹“消解革命”“戏说英烈”歪风,法律就是要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能任由歪风及其背后的错误思潮蔓延。

以法律利器狠刹“消解革命”“戏说英烈”歪风,司法机关不但要依法支持英烈亲属的维权行动,还可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法律行为。《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已出现几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公益诉讼和司法判决,对侮辱、诽谤、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予以警戒和惩处,有力维护了英雄烈士的尊严和荣誉。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民族精神和情感不容轻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容扭曲。从普通公民、社会主体到公权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都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遏制和惩处,坚决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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