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件检察官:是否犯罪曾有分歧

日期:09-28
我不是药神陆勇检察官

原标题:《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件检察官:是否犯罪曾有分歧 反复研究决定不起诉

《我不是药神》原型当事人陆勇

《我不是药神》原型当事人陆勇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9月27日,当封面新闻记者在北京见到“陆勇案”的检察官时,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的讨论其实还未真正平息。

今年7月,《我不是药神》上映并迅速成为现象级电影。影片中,徐峥饰演的程勇因帮助病友从印度购买仿制药“格列宁”而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刑,引发广泛讨论。

而现实中,程勇原型人物陆勇并未获刑。2015年2月,湖南沅江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3年后,陆勇和当年案件的检察官再度见面。9月27日,在“长安剑”微信公号举办的主题活动上,陆勇案的检察官们回顾了办案过程。

《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件检察官团队

《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件检察官团队

沅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跃龙坦言,陆勇案引起广泛关注,曾给检察官带来巨大压力。为了把案子办好,检察官们从湖南到江苏无锡进行了细致取证,为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打下了基础。

益阳市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聂资钝回忆,陆勇案当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专家对陆勇是否犯罪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认为陆勇帮助销售未予批准的进口药品,从司法解释规定是假药,没有批准进口就不管疗效,所以一种意见认为他是销售假药。但是另外一种意见认为陆勇的行为是一种收购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他是利用自己的英语特长帮助败血病患者从境外购买药品,他没有赚取差价,因此陆勇行为是购买行为。”

经反复研究,检察官们最终认为第二种意见是合理的,因此认为陆勇不构成犯罪。在沅江检察院对陆勇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该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但陆勇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他人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当时公安机关查明的情况证据,都是我真实的经历,我对他们的证据也是认可的,但我自己认为我是无罪的,所以经过司法程序最后收到不予起诉决定,我内心是非常激动的。”陆勇在现场也回忆了自己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候的心情,他说自己感谢检察官们,正是由于他们坚持司法的公正公平的精神,对证据一丝不苟复核复查,最后才有了不予起诉。“所以在我心里面,觉得他们才是英雄。”

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表示,法律作为规范规则,它是相对稳定的,而司法案件是社会形形色色现象的反映。随着社会发展,有时一些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民情民行与立法可能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但是这时必须坚持司法为民,把握住法的出发点、落脚点都是为人民的。陆勇案之所以倍受关注,聚焦的核心就是民情中的人民群众的诉求。人民检察官要对人民负责,首先是对事实负责,同时对法律适用。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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