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现场灭失 环保组织诉养猪场仍获法院支持

日期:09-13
养猪场环境污染环保组织

原标题:养猪场改菜棚、污染现场灭失,环保组织诉养猪场仍获法院支持

没有办理任何资质,福建省厦门市一男子却擅自在承包地上开设大规模养猪场,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与被告叶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叶某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万元至政府财政专户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并在福建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03年至2005年,叶某在未取得相应的备案、审批手续情形下,擅自在承包地块上陆续建设猪舍、管理房及固化地用于开办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场总占地面积达1.4万多平方米,生猪养殖规模近1.5万头。经环保机构测定,叶某养殖场距离四周村庄及道路的直线距离为500余米,位于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2016年11月,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对叶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规模化生猪养殖,并自行处理生猪、关闭或拆除养殖场。2017年1月,该养殖场被拆除。同时,城管部门认为叶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8月,该养殖场被确定为生猪退养转产转业项目。2018年1月,该生猪退养转产转业项目经验收合格。

2017年10月,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以叶某在政府规定的禁养区内长期从事大规模畜禽养殖,且未采取措施对畜禽的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处理,严重污染环境为由,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5月经现场勘验,该养殖现场已灭失,全部改造为蔬菜大棚,厦门中院遂将本案涉及的环境损害后果评估移送选定的历思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书载明:叶某因生猪养殖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1.75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生猪养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污染综合化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作为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并无不当,且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形,故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环境损害后果的认定依据。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连线法官■

污染现场灭失,损害后果如何确定

本案承办法官王池解析,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叶某规模化生猪养殖环境污染现场灭失后,如何认定环境损害后果,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更是本案审理的难点。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从三个方面较为顺利地解决了本案审理难点:

一是在本案当事人因环境污染现场灭失而对损害后果存有重大争议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检测数据”的规定,启动环境损害后果司法鉴定。

二是注意到公益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区别,发挥适度的职权主义原则,在当事人对本案是否鉴定及鉴定机构选定上出现争议时,依职权启动对环境损害后果的鉴定,并指定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最后,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出具环境损害后果鉴定意见。虚拟治理成本法属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在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逐步应用。本案经现场勘验,叶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所被拆除,几乎全部改造为蔬菜大棚设施,环境污染现场已灭失。因此,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政法函〔2017〕29号文规定关于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情形可以适用虚拟成本治理法的规定,本案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解决了环境污染现场灭失下损害后果评估鉴定的难题。

来源:安海涛 通讯员 王 池/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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