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担保人就万无一失吗?殊不知担保逾期不主张,担保人便不再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黄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朋友李某介绍认识的原告甘某借款30万元,黄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期一年,李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甘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某应当向甘某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其对该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可以要求借款人黄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担保人李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原告、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某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甘某有权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在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担保人主张还款权利,故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判决李某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