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冲着红星美凯龙的牌子买的地板,钱也是付给红星美凯龙的,为什么不能直接找其解决?”苏州市民陈某几年前在红星美凯龙内的一家品牌门店购买了一款发热木地板,时隔两年开始使用时才发现,地板加热后升温过快,存在质量问题,而此时该品牌店面已经撤场。陈某遂将红星美凯龙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7万元购物款,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后红星美凯龙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产品质量频出问题,门店撤场厂家失联
5年前,准备装修新家的陈某在红星美凯龙内一家专门经营A品牌地板的店里看中一款发热木地板,90平方米加安装费共计3.7万余元,产品由红星美凯龙负责安装。陈某当场支付了款项,红星美凯龙苏州分公司出具统一收银单。
地板安装后,陈某便因工作原因离开苏州,新家一直没有人入住。直到2014年开始使用时才发现,地板在加热后迅速达到50度,且温度不断上升,“只有拔掉电源才能停止加热,房间内都是烧焦的味道且有浓烟”,陈某遂向红星美凯龙苏州分公司投诉。当时A品牌门店已经撤场,红星美凯龙方面联系了林某(销售者)和A公司(生产者),让他们来解决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但之后再无音讯。
法院查明,2011-2014年间,本案中涉案商品多次被顾客投诉,反映的问题包括冒电火花、有漏洞、漏电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且媒体当时也对涉案商品存在的“高温”问题进行了大篇幅报道,侧面印证了涉案商品普遍存在天然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被告:管理为主,并非生产或直接销售方
庭审期间,红星美凯龙方面提出无责辩解意见认为,其公司是一家以品牌管理为主的建材管理公司,每个品牌下面专门有实际销售者,而其自身的职能就是把若干品牌的销售集中在一个大型卖场来进行管理。所以其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角色是品牌管理,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销售者,故不应承担原告所诉请的退货款与赔偿责任。
法院: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商品是被告出售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红星美凯龙苏州分公司与商品提供者约定了制约条款,其目的是以自身品牌形象向消费者证明对商品质量的一种可信赖承诺,对生产者与销售者间应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负有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召回或者其他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二审均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虎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