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郭喨
编辑|闫桂花
例行午餐会时,一位法学院的年轻同事对我说,“上周五你心情很好嘛,什么好事跟我分享分享。”的确心情不错,周五上午短学期的期末考试已经结束,我在紫金港的迪臣南路上边走路边唱,走向临湖餐厅准备吃好吃的“滑蛋牛套餐”。这一切被同事车辆的摄像头尽收眼底——收了很长一段路。这让我想起今年8月曾无意撞见一对学生情侣之间的亲密举动。他们看到我后很尴尬,然而他们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小秘密”大概率已经被停在路边整整一排车里的“行车记录仪”给完整记录下来,进入陌生人的存储卡、手机和电脑里了。
如今的车载摄像产品已经具备多种功能,诸如360°无盲点、前视距离20米起步、2K超清、人像追踪、高清夜视、手机报警等等,差不多一千来块就可以买到“顶配”。包括自动驾驶在内,车辆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安全”的“关切范围”也越来越大了。所谓“造车新势力”类型的自动驾驶车辆更是把“主动安全”推向极致,摄像头监测像素越来越高清、距离越来越远——这固然有利于高速公路等路况下的行车安全,以及VTV、VTX等智能驾驶模式的信息分享;然而,这却实在属于“过度防卫”,一种赤裸裸的隐私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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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在公共场所设置私人专属的高清监控设施?并且经常未经告知或者“明示”,采集影像信息且独享?这是当代肉眼可见的普遍霸权。
我们知道,随着“雪亮工程”的全面铺开,我国许多公共场所都布设了摄像头以采集信息;然而,这些摄像头都是固定的,其设置也是依法且公开、肉眼可见的;更重要的是,尽管存在监控,公众却保持了免于被随意监视的相对安全,并享有公共场所的有限隐私权——想要查看可能涉及他人的信息,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想要提取这些信息,更是需要履行严格程序向有权部门申请,用途也严格受限。
而今天,在任意的公共场所私设一台专属高清摄像头,你所需要的,仅仅是一台安装了“记录仪”的车辆。另一方面,随着车主对“车辆安全”的需求不断提升,其“安全距离”的要求也在不断扩展。比如,某品牌具备L2级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环绕车身共配有8个摄像头,视野范围达360度,对周围环境的监测距离最远可达250米”。这显然是十分傲慢的“安全距离”,属于“过度防卫”与隐私入侵——甚至隐私掠夺。公众,由此彻底丧失了公众场所中最基本的有限隐私权利。以前述被我撞见“小秘密”的青年为例,如果他们知道一个高清摄像头正对着他们拍摄,我想他们可能会更“安分”一些;可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许多个临时的高清摄像头正悄悄对着他们拍摄。然而,他们有没有权利在旷野中放纵恣肆?毫无疑问当然有。那么,他们有没有权利在普通公众认知中虽然“公共”但却“幽僻”的场所稍微“放肆”?我认为,还是有。换言之,“公众场所”并不天然地抗拒所有隐私。
“公共空间”无隐私,这样一种辩护显然是不合理的:“公共空间”有许多种,其透明程度、公民在其中所享有的隐私程度,都有所不同。一个空旷无人、光线昏暗的公共场所,与一个人员密集、明亮耀眼的公共场所,他们的“公共程度”能是一样的吗?简言之:广泛且随意分布的车载摄像头,在公众共享的公共空间中,随意切割出属于特定车主的私人空间。这是粗暴且野蛮的,是难以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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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禁止普通公众随意在公共场所假设私人监控设施,那么同样就需要对在公共场所以“车辆安全”之名擅自架设的各类私人监控设施施以必要的节制。比如,车外拍摄的距离和清晰度,绝非“越远越好、越清越好”——至于对车内的拍摄,多清晰都没关系,那是车主的自由。行驶中的车辆可以有较远一些的监测距离,不仅仅是基于交通安全的考虑,同时也由于其处于持续移动状态,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如车辆、行人的“监控”时间较为有限,且通过VTV或VTX智能交通系统,有利于交通效率与安全,对其他主体的隐私等权利的侵扰十分有限,相对可接受;而对于静止状态的车辆,没有理由放纵其车载摄像头大范围、高精度、远距离监控周围公共环境。此外,静止状态下所获取的车外影像,是否车主具有当然的接入(access)权利?我认为,这是个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实际上,公众从未被赋予随意侵扰他人隐私的特权。早在2012年,谷歌推出的行人佩戴的“谷歌眼镜”(Google Glass)就具有实时录像的功能,但很快因为“隐私侵犯”问题而淡出市场。2021年,Facebook(已更名为Meta)与Essilor Luxottica公司合作开发了可以拍照与摄影的智能眼镜,不过,为了提醒被拍摄者,相机打开必然伴随着LED灯的亮起。这才是基本的人类交互法则,这才是文明——“智能车辆”、“自动驾驶”所或缺的文明。
本文作者郭喨系法学博士后,浙江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将收入作者《人工智能与皇帝的新衣》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