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职场歧视”

日期:07-05
新冠肺炎新冠阳性

来源:北京青年报

老鹰

今年4月,陈峰从外地赶赴上海,在方舱医院工作时期被确诊为阳性,后经治愈出院。作为一名新冠阳性康复者,陈峰发现自己无论在微信兼职群里,还是去招聘会现场找工作,不少企业都会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并拒绝招录。近日,陈峰和与他情况类似的几名新冠阳性康复者出院后求职受阻的经历,引发舆论高度关注。(7月4日《新闻晨报》)

今年是新冠疫情暴发后的第三年,尽管公众对新冠疫情的认识越来越理性,对新冠阳性康复者也越来越包容,但实际却依旧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在上海已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陈峰及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人却求职受阻。陈峰们的遭遇应引起社会关注,他们维权应当得到有力的救济。

从医学角度来说,陈峰们早已治愈出院,作为康复者不具有传染性。但媒体调查部分劳务中介发现,多家知名大企业都拒绝招录新冠阳性康复者,而一些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犹有过之。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要纠正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歧视伤害”,应依据相关法律采取遏制、干预措施。

首先,要向用工单位包括一些知名大企业普及医学和法律知识,消除其“传染病恐惧症”。由于知名大企业用工量大、社会影响大,一举一动对其他企业有示范效应,应该成为重点普及对象,使这些大企业真正了解传染病常识和法律规定,从而规范招工管理,让新冠阳性康复者正当就业权得到保障。

其次,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的歧视性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指导和依据。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新冠阳性康复者没有工作和收入,可能就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经济能力通过司法维权,对此,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考虑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违规企业依法整改。

另外,不妨考虑在健康宝中遮挡或消除核酸检测阳性记录。如果后台保留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核酸检测阳性记录,但对外页面不显示相关信息,那么即便企业要求查验应聘者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也能有效避免应聘者被歧视。这是一种人性化操作,有利于新冠阳性康复者就业免遭歧视,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新冠阳性康复者除了遭遇就业歧视外,还可能在生活中遭遇其他方面的歧视。中科院院士、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陆林曾举例,一名爱好跳广场舞的阿姨,在新冠肺炎康复后希望继续加入跳舞队伍,却遭到拒绝;一名曾在医院工作的感染者康复后,看到别人在自己面前洗手、家人朋友不再和他一起吃饭,心情十分沮丧……

职场歧视对新冠阳性康复者造成了“二次伤害”,对此应予足够重视和警惕。依法遏制这种职场歧视,是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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