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被告入职长沙比亚迪,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3日,被告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等,住院共计45天,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2021年8月23日,被告向长沙比亚迪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自2021年返回原工作岗位后,长沙比亚迪一直未给其安排原岗工作。并明确通知被告以后按底薪2250元/月发放工资,长沙比亚迪单方面降低其工资待遇。
因此,被告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马某某所受工伤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故长沙比亚迪需向被告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差额10431.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35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358.4元。以及护理费4500元、医疗费434.04元、交通费500元。此外,长沙比亚迪支付被告尚未发放工资223.35元、经济补偿17656.8元。
长沙比亚迪因不服该判决,诉至法院。但法院经审查后,判决比亚迪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外,驳回其他诉求请求,因此长沙比亚迪需向该受伤员工支付96582.2元。
值得注意的是,长沙比亚迪在深陷排污风波的同时,也被曝员工接连跳楼事件,曾引发舆论热议。(文|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