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准确把握反垄断的边界 技术垄断并不排斥创新

日期:04-02
反垄断垄断

王东京

当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我写这篇文章旨在分析证明,就全球范围而言,反垄断不能简单“反大”;也不应简单反对技术垄断。事实上,技术垄断并不排斥创新,创新企业的觅价行为,并不是“掠夺性定价”。应准确把握反垄断边界。

从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说起

在人们观念里,竞争与垄断是两种对立的状态,可现实中的市场常态却既不是“完全竞争”,也不是“完全垄断”,而是“垄断竞争”。根据经济学的定义,完全竞争有4项约束:市场上有大量的买家与卖家,谁也不能独立定价;产品完全同质,没有差异;信息充分,且买卖双方对称;市场没有准入限制,要素可自由流动。

显然,完全竞争只是理论上的假想状态,真实世界不可能存在。举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的例子,12年前我曾到那里考察,看到有多家商铺批发打火机,而其中有一家卖“防风”打火机,价格高出其他商铺所卖打火机的一倍。同样是打火机,价格为何会有差异?原因是产品有差异。产品有差异,当然不是完全竞争。

相对普通打火机,防风打火机的技术含量确实要高一些,也正因如此,生产商才有一定的定价(垄断)权,可这并不意味着该厂商就能独立定价。从需求角度看,由于市场有大量的替代品,若定价过高,会有消费者转去购买替代品;从供给角度看,防风打火机“价高利大”,其他厂商也会生产,这样会使竞争更加激烈。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竞争与垄断并不完全对立。一方面,由于产品存在差异,所有竞争性企业皆有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垄断;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生产者,垄断企业也同样要面临竞争。于是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垄断与竞争无法截然分开,那么在反垄断的同时,如何避免伤及无辜呢?

反垄断不完全等于“反大”

回答上面的问题,需弄清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地位是何关系。有学者说,反垄断主要是反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的行为。企业间竞争,必然会优胜劣汰。可怎样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呢?或者问,哪些企业能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有有种看法,是按照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判定:市场份额越大,其“市场支配能力”就越强。

虽然不能否认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份额有关,但我却不赞成上面的这种推定。直接由“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反大”。

往深处想,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可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特许经营授权;二是关键核心技术。前者为“行政垄断”,后者为“技术垄断”。行政垄断由政府授权,别人无法竞争,可以掠夺性定价。如若国家不限价,价格肯定比现在高得多。而技术垄断不同,企业虽可自主定价,但由于存在大量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难以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的前提

所谓“掠夺性定价”,是指某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将产品“低于成本定价”;而等到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再提高价格,牟取高额利润。现实中真有企业“低于成本定价”么?

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个对应的概念:“倾销”。国内企业“低于成本定价”是否也有前提?若有,前提为何?对此,学界的解释是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可我却不这样看,恰恰相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会掠夺性定价,也无需掠夺性定价。

可分两类情况讨论:

第一类,完全垄断,即市场由某个企业独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不着“低于成本定价”:当产品供不应求时,它会提高价格;而当产品供大于求时,则会调减产量,绝不会低于成本定价。读者想想,既然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竞争对手,企业低于成本定价图什么呢?我敢肯定,读者举不出一个这方面的例子来。

第二类,寡头垄断,即市场有大量中小企业,但主要由几家强势大企业控制。此时市场上既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竞争,也有大企业之间竞争。假定甲、乙两个大企业分别为该行业的“老大”和“老二”,若老大为了打压小企业“低于成本定价”,代价当然是自己亏损,让老二坐收渔利。问题是老大为何要那样做呢?

或许有学者说,寡头企业可以“勾结定价”。不排除这种可能,但不可能长期“勾结”。若产品一旦低于成本定价,市场需求会大幅度增加。面对急剧增加的需求,必须提供足够的产品予以满足;否则需求就会拉动价格上升。若要维持“勾结定价”,寡头企业就得不断扩大生产,可是产品销售越多,亏损会越严重。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看,明知市场上商品卖价已低于生产成本,此时它们不仅不会退出市场,反而会大量购进商品,等到寡头企业无力负亏时再将商品高价卖出而一举翻盘。再有,市场上还存在大量潜在竞争者,寡头企业一旦提高价格,潜在竞争者也会进入市场。如此一来,寡头企业“勾结定价”的努力必将付诸东流。

综上分析,独占企业无需“低于成本定价”;寡头企业有可能“低于成本定价”而最终不可能成功。若寡头企业长期“低于成本定价”却不倒闭,用经济学逻辑推理,背后一定有“政府补贴”。这种补贴不一定是给钱,更多是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由此说,反对“掠夺性定价”,关键是要取消那些妨碍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

技术垄断并不排斥创新

今天世界上仍有不少人认为,技术垄断企业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锁定现有技术,阻碍效率更高的新技术进入市场。1985年,经济学家保罗。戴维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论文,并以“键盘”为例对上述观点作了论证。他的分析逻辑是,技术垄断容易让用户对“旧技术”形成路径依赖,从而排斥技术创新,导致市场失灵。

19世纪70年代,当时打字机生产工艺尚不完善,字键击打后弹回速度较慢,若击键过快,字键会绞合在一起而造成堵塞。后来有位叫肖尔斯的编辑设计了一种键盘,将使用频率高的“O”“S”“A”让最笨拙的无名指或小指击打,而使用频率低的“V”“J”“U”,却放在最灵活的食指之下。如此一来,便降低了打字员的击键速度,绞键问题迎刃而解。

“QWERTY”键盘进入市场后,大受欢迎,并于1868年获得了专利。可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生产工艺的进步,字键弹回速度大大加快。于是德沃夏克(Dovrak)将字母重新排列,设计了一款新的简易键盘(Dsk),可提高打字速度,且于1936年也申请了专利。可他没想到,新键盘并不为多数人所接受,市场上无法推广。

新键盘的打字效率更高,市场为何难以推广呢?据保罗·戴维分析,是旧键盘市场占有率过高,旧技术形成了垄断。可“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反驳说:“英文打字机和计算机键盘上的字母按QWERTY顺序排列,并没有一条法律要求必须这样做,可大多数用户却执着于这种标准。只能说明,这样的排列比其他排列更加行之有效。”

我同意比尔·盖茨的观点,新键盘无法推广,的确不是技术垄断企业锁定旧技术,落后的旧技术是无法锁定的。30多年前,“大哥大”(模拟手机)的市场占有率非常高,可当智能手机推出后,“大哥大”很快就被替代。请问,原来生产“大哥大”的企业为何不锁定旧技术?不是它们不想锁定,而是锁定不了。

新键盘之所以不能替代旧键盘,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1946年电脑问世后,人们改用电脑打字,可电脑并非只是用于打字,同时也用于工程设计、数据处理、财务管理等。对多数用户来说,打字并非最重要的功能;除了专业打字员,一般用户也不看重打字速度。

另一方面,电脑生产商不采用新键盘,也许有节省成本的考虑,但主要是考虑键盘的通用性。新键盘虽然打英文的速度更快,可是打中文的速度却不见得快。英文使用频率高的字母,与汉语拼音使用频率高的字母并不完全相同,法文,俄语、日语等也如此。电脑生产商要满足全球用户需求,当然没必要改用新键盘。

留心观察,不仅仅键盘是如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判断其他技术是否先进,也不会只看技术的新旧,而会重点看是否具有更高的市场推广价值。受“优胜劣汰”竞争规律的约束,技术垄断企业不可能拒绝使用先进技术。相反,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它们会不断创新技术,所以或许不应将反垄断的矛头指向技术垄断企业。

简短的结论

总结全文分析,可得三点结论:第一,市场常态既非完全垄断,也非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故反垄断应把握边界;第二,不能简单根据市场份额定义垄断,反垄断不能简单“反大”,应重点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不可将一些创新企业“觅价”当作“掠夺性定价”处罚,挫伤企业创新动力。

(编辑:洪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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