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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10月12日,上海阿培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原告阿培公司诉称,该公司曾与加多宝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仍在继续合作。之后,加多宝公司拖欠阿培公司代为垫付的货款195703元。
被告辩称,2018年6月15日区域业务员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收条,未获得加多宝公司授权或事后追认,不构成职务行为。截止到2021年5月31日,加多宝公司欠付阿培公司费用为16244.81元。
法院查明后认为,根据相关书面凭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代垫事实。隋某在涉案交易发生时为加多宝公司在当地的高级业务代表,加多宝公司也未证明代垫货物系由隋某个人使用;虽然阿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未体现在对账单中,但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费用实际发生。因此,对加多宝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加多宝公司向阿培公司支付代垫费用195703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