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DoNews
天眼查App显示,10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4236号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查明后认为,诉争商标“米家mijia”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米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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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10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小米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4236号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查明后认为,诉争商标“米家mijia”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米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