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数据治理,在数据安全与创新之间实现平衡

日期: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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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完善数据治理,在数据安全与创新之间实现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日前在记者会上介绍该草案时表示,将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等。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来临,中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数字隐私,在已有《网络安全法》基础上,今年制定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加紧出台。此外,还要求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这一系列规范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构成了中国数字规则体系,主要是满足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数据已经成为“21世纪的石油”,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也是企业、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这些数据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方面也具有巨大的战略价值,而中国则是全球生产数据最多的国家,必须加以保护并巩固优势。

中国健全数字规则就是要保护数字安全以及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和数字治理。源自互联网的数字经济越来越深地渗透到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针对其治理则需要尽快跟上。数字经济本土企业竞争力不强的欧盟率先实施完善数字规则的行动,以实现数字主权,避免数据被美国企业垄断和转移。欧盟为此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框架》《开放数据指令》《欧洲数据战略》等,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等针对互联网平台在数字服务领域建立一套新规则。

美国更是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最近几年,美国以安全为由否决蚂蚁金服公司与美国速汇金公司的合并交易,在美国通讯市场对华为和中兴进行打压,强迫昆仑万维公司出售美国同性交友应用Grindr,甚至一度要求将Tiktok转让给美国企业,虽然其数据全部存放在美国本土。

从欧美的行动看,中国也必须把数据安全纳入国家核心利益的范畴,加强数据资源保护立法,尤其是中国大量平台企业由境外资本投资、在境外上市,必须对其数据安全作出规范。与此同时,中国在去年9月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为加强全球数字安全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中国方案。

作为全球数字经济规模最大的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出现的损害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等现象,使得中国对数字规则的需求更加紧迫,要进一步完善数字产权规则、数字开放规则、数字流动规则和数字保护规则等。中国已经制定了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以及即将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治理是引导科技向善,在数据利用与保护,数据安全与创新之间实现平衡,更强调对过去混乱状况的依法规范治理,而非以损害数据利用和创新为代价。数据安全法显示,“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此外,还提出“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这是为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服务,“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因此,构建相关数字规则体系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数据主权安全,引导科技向善,在法律规范下,鼓励有效的数据创新应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为中国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利用数字技术与数据优势赢得先机提供保障和动力。这是一个数字经济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崭新开始,也是丛林化数字发展时代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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