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企打“免费”牌,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日期:06-10
新能源车车企新能源

▲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作者/李英锋

“三电系统终身保修”“终身免费充电”“终身免费车辆保养”“终身免费道路救援”……火热的市场之下,一些新能源车企为了争夺消费者,纷纷打出售后服务“免费”牌。然而,经媒体调查发现,一些新能源车企“宣传是免费,其实限制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天下有没有免费的汽车售后服务呢?一些新能源车企在宣传时口口声声说“可以有”甚至“必须有”,但在兑现时,却又变成了“附条件有”。

一些新能源车企先用这种模糊的“免费”概念吸引消费者关注,再以种种明确具体的条件限制缩小免费范围、提升免费门槛的营销行为,于情而言,违逆了消费者的消费预期,拉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于法而言,则是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真实、全面宣传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外,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一些新能源车企所做的“免费”宣传本质是一种对商品和服务的允诺。如果车企在宣传过程中或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相关限制条件,在消费者买车之后,才在售后体验过程中发觉“处处受限”,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即便相关车企在售车协议中列出了消费者免费享受售后服务的相关限制条件,但售车协议多为页数、内容较多的格式合同,如果车企未明确告知或显著提示消费者注意“免费售后”的限制条件,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再退一步讲,相关车企在台上大张旗鼓地宣传或炒作“免费”售后,在台下却搬出一系列限制条件,纵使车企能够在具体销售环节尽到告知、说明、提请注意义务,也容易让人先入为主地误解,违背了法律有关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作出允诺应该“准确、清楚、明白”的要求。

经营者无论是做允诺还是做广告,都应该恪守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针对涉及消费者权益尤其是重要权益的内容,不能打模糊牌、概念牌,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现在新能源造车赛道异常热闹,不少企业纷纷入局,前景广阔。但是,任何行业,不管新旧,都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新能源车企只有如实宣传才能经受住售后实践的检验,才能赢得消费者的更多信任,这一行业才能发展长久。否则,只能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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